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施欣佳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欣瑩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3,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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