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林○威(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林○厚(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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