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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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808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