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 陳璞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31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