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105年度訴字第356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睿杰(原名李瑞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3835、6798、11719、11
720、13638、14955、14956、15098、1510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15108號、15109號、18188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5965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李睿杰犯如【主文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壹、李睿杰(原名李瑞豐)為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大豐汽車商行」負責人,從事車輛收購買賣之業務,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一、【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3號】:㈠【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緣 李奇緯 所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 國瑞 牌Camry灰色自用小客車(登記於李奇緯之母 廖秋霞 名下,車身號碼:ACV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E00122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下稱B1車),於民國102年7月31日9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遭竊,因李奇緯不甘受損,遂告知李睿杰上情,李睿杰乃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向李奇緯購入B1車之車籍。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及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8月26日18時許至102年8月29日前之某時,向 陳一漢 (涉嫌收受贓物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2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收取來路不明之車號00-0000號灰色、同款贓車(為 蘇秀瓊 所有、由 林澄銘 使用,於102年8月26日18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與鳳甲二街交岔路口遭 楊天賜 竊取,車身號碼:ACV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E001501號,下稱A1車,楊天賜涉嫌竊盜部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90號判處罪刑確定)後,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1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1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 嗣李睿杰 與李奇緯另共同基於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李睿杰將上開業已變造完成之A1車,放置於臺南市仁德區某打擊練習場旁巷內,並告知李奇緯(對車輛以贓車借屍還魂並不知情)前往取車,嗣由李奇緯於取車後,即於102年8月29日12時許,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之員警謊稱尋獲,致員警於刑案紀錄表上登載該車於102年8月28日18時15分尋獲而破獲等不實事實,足生損害警政機關對於失竊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李奇緯於102年9月10日將上開業已變造之A1車轉售予李睿杰(登記於 鄭宇成 名下),李睿杰再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 蕭明斌 (檢察官另案偵辦)之介紹,於102年10月29日下午某時許,在臺南市東區小東路與中華路交岔路口,向 鍾兆鍹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鍾兆鍹陷於錯誤,而由蕭明斌擔任中間人,將該業經變造之A1車以31萬5千元販售予鍾兆鍹(登記於 尚育 優質汽車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蘇秀瓊、林澄銘、鍾兆鍹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 予以查扣,並對A1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㈡【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睿杰於102年8月22日,向 郭定達 購入車號000-00號黃色營業用小客車車籍(該車為郭定達、 陳子昌 於102年7月18日向 王竣 購入,而登記於 馬瑞成 名下,同時辦理車牌繳銷重領,車號為000-0000號,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086719號,下稱B2車),並於同日先後過戶至不知情之 林秀青 、 文領涵 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8月22日7時30分許至102年9月13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 柯俞 均遭竊之車號0000-00號、國瑞牌Altis型銀色自用小客車(102年8月22日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南區新都路公有停車場遭竊,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155055號,下稱A2車)後,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2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2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於102年8月23日辦理B2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ACS-6238號(起訴書誤載為ACZ-6238號),並懸掛於業經變造之A2車上。
李睿杰再基於行使變造準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向不知情之 杜薛綉格 佯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杜薛綉格陷於錯誤,而於102年9月13日以23萬元將該業經變造之A2車販售予杜薛綉格(登記於 杜慶宗 名下)而行使之,上開犯行足生損害於 柯俞均 、杜薛綉格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2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㈢【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睿杰、郭定達(經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郭定達於102年7月18日向王竣購入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登記於馬瑞成名下,同時辦理車牌繳銷重領,並重領車號為000-0000號,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A077374號,下稱B3車)後,郭定達明知李睿杰購買上開車籍係為便於將贓車借屍還魂,仍將上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以10萬元價格販售予李睿杰。李睿杰即於102年9月16日7時10分許至102年10月8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 辜萬益 遭竊之車號0000-00號、國瑞牌Altis白色自用小客車(於102年9月16日7時1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路旁停車格遭竊,車身號碼:ZE0-0000000號、引擎號碼1ZZ0000000號,下稱A3車)後,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3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3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並懸掛車號000-0000號之車牌,於102年10月3日過戶登記在不知情之友人文領涵名下。嗣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 林珠亮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林珠亮陷於錯誤,而於102年10月8日以25萬元價格將該經變造之A3車販售予林珠亮(登記於 林嘉慶 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辜萬益、林珠亮、林嘉慶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3車予以電解還原,始查悉上情。
㈣【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李睿杰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間,向 胡福仁 購入車號0000-00號之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車之毀損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P501133A、引擎號碼:4G69L01124A號,下稱B4車),於101年10月17日將B4車車籍登記於其友人 陳韋 進之名下後,於101年10月17日至102年7月23日前之某時,委由與其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不詳地點,將B4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在業已註銷車籍之車號0000-00號(車身號碼:P0000000號、引擎號碼:4G69L001461號,下稱A4車)車身號碼處,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嗣李睿杰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7月間,向 郭季乾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郭季乾陷於錯誤,而於102年7月23日以38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4車販售予郭季乾並辦理過戶登記(登記於 張毓珊 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郭季乾、張毓珊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予以查扣,並對A4車予以鑑定,始查悉上情。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㈠【104年度偵字第3835、6798、11719、11720、13638、1495
5、14956、15098、15107號追加起訴書(以下簡稱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李睿杰於101年1月9日,先以15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 胡俊容 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牌、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後於102年7月22日因車牌遺損辦理換牌為ACZ-8279號,104年1月19日辦理註銷重領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車身號碼:00000000N號、引擎號碼00000000S號,下稱B5車),並於101年9月17日將B1車過戶至不知情之 黃馨 宣名下( 黃馨宣 所涉贓物等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基於收受贓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10月29日上午4時35分後不久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福特牌、黑色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黃勢宗 所有、平日由 黃坤皇 使用,於101年10月29日上午4時3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騎樓遭竊,車身號碼:A2B00355N號、引擎號碼B0000000S號,下稱A5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5車位於引擎室左方避震器側面之引擎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5車之引擎號碼,而將上開B1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上開失竊A5贓車上,供自己使用,並供不知情之黃馨宣使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勢宗、黃坤皇、黃馨宣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5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編號1之犯罪事實)㈡【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李睿杰於100年5月10日,先以約10萬元之代價向王竣(已歿)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本田 牌、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身號碼:RKTGE8860AF015150號、引擎號碼:L15A00000000號,下稱B6車)後,即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100年5月13日上午8時許至同年5月20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王麗美 所有、平日由 黃慶宇 使用,於100年5月13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旁空地遭竊,車身號碼:PKTGE8860AF010576號、引擎號碼:L15A00000000號,下稱A6車),再將上開B6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上開失竊A6贓車上。李睿杰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四輪車業人員 陳帝勝 仲介,於100年5月20日將該車以51萬元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上興汽車商行 李昌樺 ,再由該商行人員於100年5月27日以53萬元價格,將車售予不知情之正展達汽車商行,再由正展達汽車商行人員 呂學昱 ,向不知情之 李家 弘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李家弘 陷於錯誤,而於100年6月7日,以55萬元購買該車,並於100年6月8日辦理車牌遺損換牌為3419-F3號。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6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始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編號3之犯罪事實)㈢【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睿杰於100年3月8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取得車牌號碼0000-00號、 凌志牌 、曾發生嚴重車禍之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0000-00號,車身號碼:JTJHW31Z000000000號,下稱B7車),並先後過戶至不知情之 黃俊明 、 李仁壽 、 李瑞文 (李瑞文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2月18日上午6時40分許至101年5月9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凌志牌、黑色租賃用小客車(該車係中租迪和有限公司所有,於100年2月18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JTJHW31Z000000000號,引擎號碼:3MZ0000000號,下稱A7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7車位於前方乘客座下方之車身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成B7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 林家華 、 唐月 娥夫妻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林家華、 唐月娥 陷於錯誤,而於101年5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16日),以123萬元價格出售業經偽造之A7車予林家華、唐月娥(於101年5月16日登記於唐月娥名下)而行使之,李睿杰並於同日辦理B7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並懸掛於業經偽造之A7車上,足生損害於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林家華、唐月娥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7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編號4及104年度偵字第00000號之犯罪事實)㈣【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睿杰於100年9月9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取得車牌號碼000-00號、國瑞牌、曾發生嚴重車禍之營業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該車目前車牌號0000-00號,車身號碼:ANE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0000000號,下稱B8車),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6月28日上午6時50分許至100年9月26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黑色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蔡碧珍 所有、平日為 李炎聰 使用,於100年6月28日上午6時50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振興里新光路停車格內遭竊,車身號碼:ANE00-0000000號、引擎號碼:1AZX034197號,下稱A8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8車之車身號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A8車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綽號「 阿國 」之人及仲介 周德松 ,向不知情之 盧宗明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盧宗明陷於錯誤,而於100年9月26日,以51萬元購買業經偽造之A8車(其中1萬元為周德松之仲介費,50萬元由阿國取回),李睿杰並於同日辦理B8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1418-Q8號,並懸掛於業經偽造之A8車上。嗣後不知情之盧宗明再於100年10月20日將該車轉售與不知情之 陳隆 旺,足生損害於蔡碧珍、李炎聰、盧宗明、 陳隆旺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8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6798號犯罪事實)㈤【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
李睿杰於100年3月14日,先以17至18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嚴重泡水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OUTLANDER型、白色自用小客貨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X0000000號、引擎號碼:4B12D003261號,下稱B9車),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21日下午2時許至100年4月12日前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OUTLANDER型、白色同款汽車(該車係 唐子晴 所有,於100年3月21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本昌巷與無名巷口遭竊,車身號碼:X0000000號,引擎號碼:4B12D011455號,下稱A9車)後,再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9車之引擎號碼中末5碼(03261)磨滅後,重新打印(11455)變造成B9車之引擎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四輪汽車有限公司人員向不知情之 葉福 財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葉福財 陷於錯誤,而於100年4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4月12日),以63萬元價格將業經偽造之A9車販售予葉福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唐子晴、葉福財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9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1719號犯罪事實)㈥【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
李睿杰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7月19日,先以9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日新汽車中古汽車材料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馬自達 牌、黑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身號碼:00000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B10車),並登記於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後,即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0年7月19日至100年9月1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B10車之車身號碼切割後,重新焊接移置於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體上(下稱A10車),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9月14日,以29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0車先售予不知情之仲介宏昇汽車公司人員 吳東記 而行使之,再透過不知情之宏昇汽車公司人員 王世仁 於100年10月4日,以30餘萬元價格轉賣予不知情之 吳慶賢 ,吳慶賢嗣後於103年4月25日透過不知情之 張尚文 、 鄭文平 等人輾轉將該車轉賣給 王仁 輝,足生損害於吳東記、吳慶賢、 王仁輝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0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始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1720號犯罪事實)㈦【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
李睿杰於101年3月9日,先以12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鉅騰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馬自達牌馬3型、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A2H03813K號、引擎號碼:A0000000D號,下稱B11車),並於同日將B11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4月17日上午7時30分許至101年6月16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馬自達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陳孫秋香 所有、平日由 陳思靜 使用,於101年4月17日上午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92H00409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A11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11車車身號碼切割後移置於A11車防火牆上,重新打造成B11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由不知情之 吳哲偉 仲介不知情之 陳林郎 ,於101年6月16日以56萬4千元價格購入業經偽造之A11車,再轉售予 曹書銘 ,再由不知情之 黃順福 、 陳明範 仲介,最後由不知情之 吳佩 珊於102年8月22日,以61萬元價格購買該業經偽造之A11車,足生損害於陳孫秋香、陳思靜、陳林郎、曹書銘、 吳佩珊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1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5號犯罪事實)㈧【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
李睿杰於98年10月26日上午3時23分許後某時,以不詳代價向王竣(已歿)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現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身號碼:RKTFD16508F015595號、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號,下稱B12車),並由 陳哲仁 (由檢察官另案通緝中)於100年5月25日將B12車過戶至不知情之 高倩茹 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6月3日上午6時許至100年8月7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蔡秀枝 所有、平日由 顏俊民 使用,於99年6月3日上午6時許,在高雄市橋頭區頂鹽55-4號旁空地遭竊,車身號碼:RKTFD16707F000000號、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號,下稱A12車),再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12車位於擋風玻璃下之防火牆車身號碼數字第3、5、9至12碼磨滅後,重新打刻為B12車之車身號碼,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 楊東 晃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楊東晃 陷於錯誤,而於100年(起訴書誤載為101年)8月7日,以55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2車販售予楊東晃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秀枝、顏俊民、楊東晃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2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6號犯罪事實)㈨【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
李睿杰於100年9月14日,先以25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RKTFD16506F000000號、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號,下稱B13車),並同日將B13車過戶至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9月16日上午2時55分許至100年11月18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本田牌、深灰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黃馨慧 所有、平日由 陳盛興 使用,於100年9月16日上午2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騎樓遭竊,車身號碼:RKTFD16706F004189號、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號,下稱A13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B13車車身號碼切割後移置於A13車防火牆上,重新打造成B13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鼎祥中古汽車商行之 廖昱翔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廖昱翔陷於錯誤,而於100年11月18日,在大豐汽車商行內,以43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3車販售予廖昱翔(登記於廖昱翔之母 林桂瑜 名下)而行使之,不知情之廖昱翔嗣後於100年12月23日,又將該車以49萬元價格轉賣給不知情之 羅良誌 (登記於羅良誌之母 賴美 月名下),足生損害於黃馨慧、陳盛興、廖昱翔、林桂瑜、羅良誌、 賴美月 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3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098號犯罪事實)㈩【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
李睿杰於100年10月31日,透過不詳人士以不詳代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銀色自用小客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車身號碼:NCP00-0000000號、引擎號碼:X939845號,下稱B14車),並同日將B14車過戶至自己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11月9日上午7時許至100年12月13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國瑞牌、銀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車(該車係 蔡寶蘭 所有,於100年11月9日上午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NCP00-0000000號、引擎號碼:X946641號,下稱A14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偽造B14之車身號碼防偽條碼後黏貼於A14車右後車門上,重新打造成B14車之車身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之 陳楚 雯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 陳楚雯 陷於錯誤,而於100年12月13日,以39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4車販售予陳楚雯而行使之,並於同日辦理B14車之車牌遺損換牌為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足生損害於蔡寶蘭、陳楚雯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4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107號犯罪事實)
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㈠【104年度偵字第14954、15108、15109、18188號追加起訴
書(以下簡稱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李睿杰與 洪旭昇 (已歿,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由洪旭昇先於102年3月20日以不詳價格購得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貨車車籍及車體(下稱B15車),再由李睿杰於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40分後不久,以10萬元之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黑色之同款自用小客貨車【該車係 蔡永慶 所有,於103年5月15日下午5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X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X0000000號)、引擎號碼4B12D007495號,下稱A15車】,並於103年7、8月間交由洪旭昇使用,洪旭昇並將上開B15車之車牌改懸掛於上開失竊A15贓車上行駛。嗣經檢察官就上開洪旭昇所使用之A15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在該車防火牆及引擎室右側防偽條碼發現A15車車身號碼,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之犯罪事實)㈡【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
李睿杰於101年1月間某日,先以26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事故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三陽 牌、白色廂式自用小客貨車籍及車體(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號、引擎號碼:D4HBAU000000號,下稱B16車),並於101年4月6日將上開車輛登記於不知情之黃馨宣名下。李睿杰即基於收受贓物、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1年3月2日上午4時10分許至101年4月9日前之某時,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三陽牌、白色同款廂式自用小客貨車(該車係倡林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平日由該公司負責人 林朝勝 管理使用,於101年3月2日上午4時10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遭竊,車身號碼:RFHSH81XBBS000231號,引擎號碼:D4HBBU379736號,下稱A16車)後,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16車之引擎號碼以不詳方式磨滅,重新打造成B16之引擎號碼,並將A16車後行李蓋上車身號碼之防偽條碼重複黏貼成B16車車身號碼之防偽條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透過不知情之義大汽車商行之 李峻傑 ,向不知情之 陳怡誠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陳怡誠陷於錯誤,而於101年4月9日,以73萬元價格將該業經偽造之A16車販售予陳怡誠而行使之,嗣後不知情之陳怡誠再於101年4月15日,將該車以85萬5千元之價格轉售與不知情之 張正明 (起訴書誤載為 張明正 ),於101年4月23日過戶登記於張正明配偶 沈永華 名下,足生損害於倡林實業有限公司、林朝勝、陳怡誠、張正明、沈永華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6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108號犯罪事實)㈢【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李睿杰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3年7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安平區林默娘公園,以25萬元之價格向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徐文賢 」之成年男子,購買來路不明之車牌號碼0000-00號、BMW牌三系列自用小客車【該車係上貿電機有限公司所有、平日由 陳艷秋 管領使用,於103年5月31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前遭竊,車身號碼:WBAVA75000ND05053號(起訴書誤載為WBAV75000ND05053號),下稱A17車】,旋即於103年8月間,將上開贓車交付給洪旭昇(已歿,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抵償債務使用。嗣經檢察官就洪旭昇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黑色自用小客貨車核發鑑定許可書,由洪旭昇之女友 黃鈺涵 主動提出本件車輛(不包含車牌0面)供員警扣案調查,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5109號之犯罪事實)㈣【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李睿杰基於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11、12月間,先以7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超越汽車商行負責人胡俊容購入曾發生嚴重車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富斯牌、銀色框式自用小貨車車籍及車體(目前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身號碼:9BWEC05XX5P096744號,下稱B18車),於100年12月19日將B18車登記於自己名下,並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後,即委由具變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某車籍不詳之同款車體(下稱A18車)之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焊燒後,重新打造為B18車之車身號碼,並將B18車車籍及車牌套用在A18車上使用,而變造準私文書完成。李睿杰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向不知情 洪任賢 宣稱該車並無問題,致洪任賢陷於錯誤,而於101年3月13日,以20萬元價格將該業經變造之A18車販售予洪任賢(登記於其親人 劉志維 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洪任賢、劉志維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就上開A18車輛核發鑑定許可書,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對該車勘察採證,而查悉上情。(104年度偵字第18188號犯罪事實)
四、【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104年度偵字第15965號追加起訴書):
李睿杰經由 陳慧增 (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之介紹,知悉車號000-0000號之毀損車體與車籍欲出售(原車號0000-00號,車身號碼00000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下稱B19車),而於102年6月21日購入B19車之毀損車體與車籍(向陳慧增借用陳慧增之母 陳馬敏貞 之證件,而先登記於陳馬敏貞名下)後,即基於收受贓物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6月21日16時許至102年7月10日前之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取來路不明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係林嘉慶所有,登記在其母 何秀菊 名下,車身號碼00000000D號,引擎號碼:00000000D號,於102年6月21日16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700巷口發現失竊,下稱A19車),再委由具偽造準私文書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之時、地,將A19車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磨滅後,重新打造為B19車之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而偽造準私文書完成。再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7月10日將業經偽造之A19車交予不知情之 陳仕霖 使用,並登記於陳仕霖之配偶 查新怡 名下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嘉慶、何秀菊、陳仕霖、查新怡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
嗣經警於103年5月31日在臺南市仁德區尋獲後予以查扣,並對A19車予以鑑定,而查悉上情。
貳、案經鍾兆鍹、杜慶宗、林珠亮(105訴263號)、楊東晃、羅良誌(105訴356號)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林家華、唐月娥(105訴356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林嘉慶(105訴897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下列其餘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李睿杰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105訴263號本院卷五第83頁背面、105訴356號本院卷一第109頁背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本院卷一第181頁背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本院卷一第47頁),檢察官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二、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依法提示、調查,故認上揭書證、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㈠事實欄壹、一㈠部分:
事實欄壹、一㈠之事實,業據被告李睿杰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附卷可稽。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㈡事實欄壹、一㈡、㈢、㈣部分: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前揭事實欄壹、一㈡、㈢、㈣之購入營業用小客車、事故車車籍、及有將懸掛購入車籍之車輛售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購入事實欄壹、一㈡、㈢、㈣之營業用小客車、事故車後,均係交給王竣、陳哲仁修理,並不知道車輛有贓車及借屍還魂之情形云云。經查:
⒈被告購入營業用小客車、事故車車籍、將懸掛該車籍之車
輛售出、事實欄壹、一㈡、㈢所示販售予第三人之車輛為失竊之贓車、事實欄壹、一㈡、㈢、㈣所示出售車輛均有偽、變造車身號碼之借屍還魂情形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無訛,並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4「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就事實欄壹、一㈡、㈢所示之
營業用小客車,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是向郭定達購買,且是郭定達整理改好才賣給伊等語(見105訴263號偵3卷第177-178頁);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改稱:該2輛營業用小客車係向郭定達購買,再交給王竣、陳哲仁修理等語(見105訴263號本院卷三第280-281頁)。可見被告就事實欄壹、一㈡、㈢所示車輛究係委由何人維修,所述前後反覆不一。且被告迄今均未能提出事實欄壹、一㈡、㈢、㈣所示車輛確實有交付王竣、陳哲仁維修、維修之項目暨費用等相關契約或單據或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其上開辯解,尚難遽採。
⒊又查,事實欄壹、一㈡、㈢所示之車輛均係以贓車借屍還
魂,事實欄壹、一㈣所示之車輛係以註銷車籍車輛借屍還魂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在卷可憑(見105訴263號警1卷第159-182頁、第12頁、第17頁、第88-91頁)。參酌被告自承其自97年起至103年係經營中古車買賣業等語(見105訴356號警4卷第1頁背面),可見被告較一般消費者有更多接觸營業用車、事故車之機會,對於該等車輛修復,因其職業關係長期接觸,當具有豐富經驗,其對於車輛損壞情形、修復後之安全性、購入價格及修理費用是否合理,自應更加在意,且亦有較高之判斷能力可加以檢查,對於修復車輛可能係由贓車借屍還魂即偽、變造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而成、或使用贓車零件加以修復之情況,理應有所警覺,以確保交易安全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是被告雖辯稱不知上開車輛有贓車及借屍還魂情形云云,然以其長期從事中古汽車買賣業之經驗及專業,倘其確有將上開車輛交予王竣、陳哲仁修復,卻對於王竣、陳哲仁以不法方式修復車輛竟渾然不知,顯與常情不符。另衡諸常理,倘王竣及陳哲仁確有受被告委託修復車輛,若非經被告授權或同意以贓車、註銷車籍車輛借屍還魂,渠等又何需以不法方式為被告維修車輛販售,而招致自身陷於為檢警追緝之險境,卻讓被告獲取暴利並逍遙法外?準此,被告所辯並不知道修復之車輛有贓車及借屍還魂之情形云云,並不足採。
㈢事實欄壹、二㈠至㈩、事實欄壹、三㈡、㈣部分: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前揭事實欄壹、二㈠至㈩、事實欄壹、三
㈡、㈣之購入事故車、泡水車車籍、及有將懸掛購入車籍之車輛售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偽造或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購入事故車、泡水車後,均係委由陳慧增交給陳哲仁、王竣維修,車輛售出後之利潤均由伊與陳慧增五五分,並不知道修復出售的車輛有贓車及借屍還魂之情形云云。經查:
⒈被告購入事故車或泡水車之車籍車體、將懸掛購入車籍之
車輛售出、販售予第三人之車輛有失竊之贓車,且有偽、變造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之借屍還魂情形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或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2、4「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按因事故車輛曾遭受撞擊,涉及駕駛安全之支撐結構、重
要零件諸如引擎、煞車等均有可能遭到某程度之損壞,因此,以被告身為中古車業者而言,於購買時對於事故車究竟何處受損、受損狀態為何、修復程度及費用等,理當會逐一加以瞭解,除據以評估買賣之車價及成本獲利外,更需避免車輛後續使用狀況不佳危及行車安全。而被告陳述事故車、泡水車之購買及修復均由其出資,復自承自97年起至103年經營中古車買賣等語(見105訴356號警4卷第1頁背面),則其較一般消費者有更多接觸事故修復車之經驗,其對於車輛損壞情形、修復後之安全性、購入價格及修理費用是否合理,自應更加在意,且亦有較高之判斷能力及豐富經驗可加以檢查。再由被告於警詢中亦不諱言:「(你從事中古汽車這麼久了,『借屍還魂』這個名詞用在汽車業上你是否知道其意思?)就是以毀損車輛的車籍資料,再覆寫或以切割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方式在權利車上或贓車上的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讓權利車或贓車變成毀損車輛的車籍的意思。」等情觀之(見105訴356號偵1卷第48頁同105訴579號警2卷第7頁背面),佐以被告身為中古車買賣業者之身分,且為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則其對於事故修復車可能係由贓車借屍還魂偽變造而成、或使用贓車零件加以修復之情況,理應有所警覺,故在買賣此種車輛時,為免買賣車輛為借屍還魂車或贓車而徒增困擾,理當會詳細要求交代修復方式及修復零件來源,以確保交易安全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始屬合理。
⒊然由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綽號 小胖 男子跟你說以權利
車下去修理是何意思?)就是以權利車下去變造(借屍還魂)。…我雖然從事中古汽車買賣這麼多年,但我對汽車的機器構造我不清楚,我對購買毀損車輛進來的成本維修管控我都不太清楚,都是陳慧增在處理,我只是出資及負責賣車而已」等語(見105訴356號偵1卷第43頁、第48-49頁同105訴579號警2卷第3頁背面、第7頁背面至第8頁)。
就事實欄壹、二㈠至㈩之車輛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案件準備程序中供稱:「(這10台車都是陳慧增幫你拖去給陳哲仁、王竣包修的嗎?)對。(你都沒有看過上開10台事故車?)我都沒有。我只有出資而已,我是負責出資還有販賣。(維修費用如何支付?)現金支付,我交給陳慧增,陳慧增再交給王竣。(本案上開10輛車維修費用各為何?)大概每台都1、20萬左右。(此部分你有無記帳?)沒有。(你是相信陳慧增,由他處理?)對。…主要是因為陳慧增跟我說事故車的部分會賺錢,我才會做這一部分,買事故車跟維修的部分,都是陳慧增處理,我都是出資跟販賣。(你是否知道你們買來的車有些是毀損很嚴重的車,1、20萬可以修理的好嗎?)我不知道我買來的車是很嚴重的事故車,陳慧增跟我說大概每台1、20萬就可以修理的好。」等語(見105訴356號本院卷一第228頁背面-229頁、第232頁背面)。就事實欄壹、三㈡、㈣之車輛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案件準備程序中供稱:「(為何會知道要向胡俊容購買事故車?)陳慧增帶我去買的,去買這台車的時候是我跟他一起去的,但我沒有看到這台車的車況,因為我就只負責開票而已,開票好後我就走了,我把支票交給胡俊容。陳慧增就負責車子後續的修理,修理的費用我記得2、30萬。修車的費用是我拿現金交給陳慧增,陳慧增應該是把現金交給王竣,至於王竣修理的費用是比2、30萬高或低我不清楚。(你有無核對修理費用的單據?)沒有。(關於你上開所述與陳慧增共同買車、賣車,修車部分由陳慧增負責處理的情形,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沒有。」等語(見105訴579號本院卷一第135-137頁)。可見被告在向胡俊容、王竣或不詳之人購入事故車、泡水車前,並未瞭解事故車、泡水車車輛損壞狀況,以評估修復之安全性,亦未確認管控成本,且亦未在收受修復之車輛時,就車輛修復狀態、安全性加以檢視、查驗,復未對修復車輛之零件、鈑件來源加以追蹤,亦未實際查核修復費用多寡,顯然置駕駛前揭車輛之安全性於不顧,更無法妥適評估修理上開車輛之價格是否合理及有無取得贓車之風險,與上揭所論述之買賣事故修復車輛之常情,全然不合。衡情,被告應係於購入或取得事故車、泡水車車籍後,將車籍置換於贓車或不詳同款車體上,故車輛安全性無虞,且並無修復情事,始會均未考量修車成本、原事故車毀損修復後之安全狀態及追蹤查詢修復零件、鈑件來源。是以,被告前揭所辯車輛均交由陳哲仁、王竣包修,不知道車輛有贓車及借屍還魂情形云云,實難採信。
⒋又被告辯稱:事實欄壹、二㈠至㈩、事實欄壹、三㈡、㈣
所示車輛售出後之利潤均由伊與陳慧增五五分云云。惟查,證人陳慧增就事實欄壹、二㈠至㈩之車輛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6號案件審理中證稱:「(你們去胡俊容就是剛剛說的日新汽車那邊,買到的車是否都是交由李睿杰去賣?)沒有,我的就我自己賣。(你們怎麼算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李睿杰的?)我買的就我的,他買的就他的。(你跟李睿杰一起去買,是算你們合夥,還是說只是介紹他認識胡俊容,還是說他買他的,你買你的,是哪一種情況?)我買我的,他買他的。(買回來是否你幫李睿杰牽去修理?)不是,是我聯絡那三個人拖去修理的。(你聯絡完之後是否就沒有參與了?)是。(你跟李睿杰有無合夥關係?譬如你們買這台車,你剛才有講說他買他的,你買你的,你們兩個是否可以一起買一台車,然後一起修理?)不會。(這10台車剛剛你又看了一次,被告李睿杰於106年4月25日準備程序說這些車輛他會跟你分配利潤,你們兩個是五五分,因為你當時沒有車行,他有車行,所以可以販售這些車,買事故車和維修他比較不瞭解,所以陳慧增當時說車子是給王竣包修,用二手材料修理,是否正確?可是你剛剛又說他賣他的,你賣你的,與你方才所述不同?)賣掉的沒有,但是事故車的部分我有賺。賣給別人的部分我沒有賺,撞到的我有賺。(是否這10台車都是這樣?還是你剛剛確認有拖去修的車你才有賺?)從以前我們就是這樣了,車子修理好之後賣給別人的部分我沒有賺,但是撞到的車輛要賣的時候我有賺。(怎麼賺?)事故車要賣的時候,我有賺。(是誰給你錢?)譬如胡俊容賣給我10萬的車,我賣給李睿杰就賣12萬,我是賺這個差價。因為修理的錢,他們會互相聯絡,所以價格我就沒有賺。(譬如說李睿杰跟你買12萬的車,他再賣20萬,這個部分你是否沒有賺?)是。」等語(見105訴356號本院卷二第157頁背面、第159頁正、背面、第167頁正、背面)。
觀證人陳慧增上開證述,核與被告所辯車輛售出後之利潤由被告與陳慧增五五分云云,不相符合。再就事實欄壹、三㈣之車輛,證人陳慧增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79號案件審理中證稱不知道被告有將該車售出等語(105訴579號本院卷二第37頁背面-第38頁)。故倘被告前揭所辯為真,何以證人陳慧增竟不知道車輛有售出情形,渠2人又將如何分配利潤?益見被告上開所辯,並不足採。
⒌另證人陳慧增就事實欄壹、二㈠至㈩部分於本院審理中附
和被告證稱:王竣都是賣我們修理好的車,被告不知道王竣、陳哲仁修回來的車是借屍還魂車輛等語(見105訴356號本院卷二第156頁、第168頁);就事實欄壹、三㈡、㈣之車輛修復情形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王竣、陳哲仁的包修方式是用材料車、報廢車,事後才了解是贓車修理的,王竣、陳哲仁並未告知被告及證人陳慧增是用贓車修理事故車等語(見105訴579號本院卷二第35頁)。惟查:
⑴就事實欄壹、二㈤至㈩所示事故事輛,證人陳慧增於警
詢時先稱:僅事實欄壹、二㈤所示泡水車有帶被告去日新購買,其餘均被告自己去購買,又車輛並非由被告出資而由伊將車交給小胖借屍還魂等語(見105訴356號警4卷第15-17頁同105訴579號警2卷第23-24頁);於本院審理中則改稱:其中事實欄壹、二㈧、㈨所示事故車係由伊幫被告拖去給王竣、陳哲仁修理等語(見105訴356號本院卷二第166頁背面),前後已有歧異。另就事實欄壹、三㈡、㈣該2輛事故車,證人陳慧增於警詢時先稱:並未和被告去日新購買,應該是被告自己去的等語(見105訴356號警4卷第16-17頁、同105訴579號警2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已無印象,有陪同被告向胡俊容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等語(見105訴579號本院卷二第37頁),足見證人陳慧增前後所述不一,是以證人陳慧增之證詞是否可信,尚值懷疑。
⑵再者,證人陳慧增於96年、97年間即已因以贓車借屍還
魂而涉及贓物罪、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5號判處罪刑確定;又於101年間因在不詳車體上偽造車身號碼而涉偽造文書案件,因坦承犯行,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先行審結並判處罪刑(尚未確定);復曾於102年1月、4月間購入事故車籍,再委由王竣以贓車借屍還魂,而涉犯贓物、偽造文書及詐欺罪,且均坦承犯行,而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96號、106年度簡字第3673號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可稽。是以,證人陳慧增對於以贓車借屍還魂之犯罪手法當非一無所悉,且對於王竣以贓車借屍還魂之非法方式處理車輛顯然知之甚詳,則其於本院105訴356號、105訴579號案件審理中證稱:王竣都是賣我們修理好的車,王竣、陳哲仁並未告知 伊及 被告以贓車修理,事後才了解,被告不知道王竣、陳哲仁修回來的車是借屍還魂車輛等語,顯屬迴護被告之飾卸之詞,洵無足採。
⒍再參佐下列情形:
⑴於事實欄壹、二㈧所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證
人即事故車車主 盧威銘 於警詢中證述:該車車體全損,至原廠估要修理費50幾萬元,以55萬元售予 吳東騰 等語(見105訴356號警7卷第36頁、偵10卷第29頁)。又證人即收購事故車者吳東騰於警詢及偵查中亦證稱:其以45萬以內價格向盧威銘購買,再轉售予陳哲仁,獲利2、3萬元左右,受損情形依新的零件需40幾萬元修復費用、中古零件約2、30萬元等語(同上警7卷第41頁、偵10卷第36頁背面)。據此,堪認被告收購該事故車之價格應高於45萬元,且所需修復費用至少需2、30萬元。
則被告以55萬元價格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事故車修復後出售予告訴人楊東晃,支出顯然大於收入,並無任何利潤可得,與常情不符。
⑵於事實欄壹、二㈨所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證
人即事故車車主 謝秀治 於警詢中證述:該車於100年8月底發生車禍,車體到一般維修廠估是無法修復,要換新車殼才行,但是新車殼要約40萬元等語(見105訴356號警8卷第25頁)。又證人即收購事故車再轉售予被告之胡俊容於警詢時證稱:其以25萬元價格將該事故車出售予被告等語(同上警4卷第26頁)。據此,可知被告係以25萬元價格收購該事故車,且所需修復費用約40萬元。則被告以43萬元將該車牌號碼0000-00號事故車修復後出售予被害人廖昱翔,支出顯然大於收入,已無任何利潤,亦與常情不符。
⑶是以,以被告從事中古汽車買賣業之目的無非為賺取利
潤,其收購事故車之支出加計修復費用之總額,竟已超出販賣所得價金甚多,實與常理不符。準此,被告應係以收購事故車、泡水車車籍後,再收受贓車,然後以借屍還魂之手法將事故車、泡水車車籍套用於贓車後,再出售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以獲取暴利,足堪認定。
㈣事實欄壹、三㈠、㈢部分: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壹、三㈠、㈢所示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是洪旭昇要伊幫忙頂罪,伊沒有買車牌號碼0000-00號的失竊車,也不是伊交給洪旭昇的,也沒有以25萬元買9228-LX號自小客車(BMW廠牌),再交予洪旭昇抵債。
因為洪旭昇說失竊的6820-XP號車子是從伊這邊來的,由於當時伊有很多竊盜案件,想說不差這一件,伊就自己頂下來,在郭定達販賣毒品案高等法院開庭在拘留室的時候,伊有遇到洪旭昇,洪旭昇叫伊把這台車跟白色的BMW頂下來,伊有答應他云云。經查:
⒈事實欄壹、三㈠、㈢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中華牌黑
色自用小客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BMW牌三系列白色自用小客車之車體均係經由被告交付證人洪旭昇,再由洪旭昇懸掛他車車牌使用之事實,業據證人洪旭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黃鈺涵於警詢中證述在卷。
⒉觀諸被告於104年5月28日警詢及105年8月12日偵查中之供述內容如下:
⑴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部分:
①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附件編號④車號0000
-00車輛相片(黑色休旅車中華汽車款型OUTLANDER),該車為贓車6820-XP懸掛登記洪旭昇名下車輛車牌0000-00,失車的車身號碼與引擎號碼均未變造,請交代購買毀損車籍後贓車竊取、受收等過程?】車籍我知道他是向郭定達購買的,該失竊車輛我是向綽號小胖男子購買的,大約是在103年我交給洪旭昇的,這部車是因為洪旭昇向郭定達購買這部毀車輛的車籍資料過戶後,再叫我去找同款型的車輛,而那失竊的同款型車輛當時是洪旭昇叫我去跟 黃柏嘉 說他要這款式的車輛向黃柏嘉下訂,所以後來是黃柏嘉交給我,我再轉交給洪旭昇,洪旭昇再交給我10萬,我再將10萬給黃柏嘉,中間我沒有賺取傭金。」等語(見105訴579號警1卷第24至26頁)。
②於偵查中供稱:「(是否有交付一台黑色三菱outlan
der車給洪旭昇?)是。(之前警詢中稱這台車籍是洪旭昇跟郭定達買的,失竊車是你跟小胖買的?)我是跟小胖買權利車。(你警詢不是稱這台車車體是黃柏嘉交給你的)是,這台車是跟黃柏嘉買的。(之前警詢稱車體是跟小胖買的,又說是黃柏嘉交付的,到底是如何?)是跟黃柏嘉買的,警詢為何說跟小胖買的我不記得了。(這台車是洪旭昇取得車籍之後,你才另外買車體給他的?)是。(為何洪旭昇要先取得一個事故車籍,才要你另外交車體給他?)不清楚。
(洪旭昇是否交付你10萬去取得該車體?)是。(你警詢稱當時是洪旭昇叫我去跟黃柏嘉說他要這個款式的車輛,向黃柏嘉下訂,是否正確?)是。(你所謂跟黃柏嘉下訂的意思,是否就是訂同款式的贓車?)不是,是同款式的權利車。(黃柏嘉交給你該車體,有交付任何證件給你,讓你確認那是權利車嗎?)沒有。」等語(見105訴579號偵1卷第32至34頁)。
⑵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
①於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附件編號⑤贓車BMW3系
列白色自小客車9228-LX,請交代贓車竊取、受收等過程?)這部贓車我是大約在103年左右(至於何月我忘記了)向徐文賢購買的,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的樓下(我的住處)交車的,現場只有我和徐文賢而已。(是否坦承由你竊取後交給洪旭昇使用?是抵債還是他以現金購買?何時交給他本人使用的?)車子不是我竊取的,但是是我交給洪旭昇使用沒錯。是抵債用才交給洪旭昇的。大約是103年的8月份,正確的日期我真的忘記了。(洪旭昇是否知道該車是贓車?)他知道。」等語(見105訴579號警1卷第24至26頁)。
②於偵查中供稱:「(你有交付一台白色BMW三系列的
車給洪旭昇?)是。(你之前稱那台車不是你偷的,是你交給洪旭昇抵債的?)是。(警詢中稱是103年8月交付,洪旭昇知道是贓車?)是。(洪旭昇為何知道那是贓車?)我跟他說的。(這台贓車你如何取得?)跟徐文賢買的,買的時候原本說有流當證明,後來沒有,才知道是贓車。(你何時地跟徐文賢買那台BMW贓車?)應該是103年7月,在安平林默娘公園用25萬買的。(徐文賢當時再做什麼工作?)買賣車子。(你積欠洪旭昇多少債務?該車可以抵多少債務?)我欠他20萬,車子抵20萬。(這部分故買贓物,是否承認犯罪?)我是跟徐文賢說要買權利車,我承認我持有贓物。」等語(見105訴579號偵1卷第32至34頁)。
⑶綜觀被告警詢、偵訊中均一致陳稱前揭2輛車之車體係
向他人購入,再交付洪旭昇使用,其供述前後一致而無齟齬之處,且與證人洪旭昇、黃鈺涵之證述大致相符,自堪採信。又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其自97年起至103年間均從事中古車買賣,可知其對於一般中古車之買賣流程及應注意之事項應有所認識,是在賣方從未提出任何上開車輛之車籍資料、行照及相關證明文件之情況下,必會對該2輛自小客(貨)車來源產生疑義,並進行確認。惟其竟對此有關交易車輛是否為合法來源之重要關係文件均付之闕如之情況下,仍未就車輛來源加以查詢確認,率而加以購入,就上開車輛之買賣過程已與一般社會交易常情不符,顯見被告於買受上開2輛車輛時,即已對該2輛車輛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有所認識,灼然明甚。
⒊被告雖辯稱係為洪旭昇頂罪云云,惟查:
⑴被告及證人洪旭昇確有因證人郭定達販賣毒品案件,於
104年8月12日上午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出庭作證,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93、394號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105訴579號本院卷一第232-239頁背面),上開事實,固可認定。
⑵然觀諸被告所述於104年8月12日允諾為洪旭昇頂罪之前
、後,被告曾於104年5月28日製作警詢筆錄、於105年8月12日製作偵訊筆錄(其陳述內容如上所述),細繹被告於104年8月12日允諾頂罪前、後,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部分,被告於105年8月12日偵訊時並未坦承有收購贓車情事,被告若確曾於104年8月12日接受洪旭昇之請託而為其頂罪,為何嗣後於105年8月12日偵訊時未為坦承犯行擔負刑責之陳述?另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部分,被告於104年5月28日警詢及105年8月12日偵訊時均一致供稱洪旭昇知悉該車為贓車等語,則洪旭昇因被告之供述已涉犯收受贓物罪嫌,倘被告欲為洪旭昇頂罪,何以嗣後於105年8月12日偵訊時並未否認洪旭昇知情而為有利於洪旭昇之陳述?是以,被告所辯係為洪旭昇頂罪云云,實難採信。
⑶至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郭定達為證,惟觀證人郭定達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並不清楚被告與洪旭昇所談擔罪的車輛有哪些等語,且觀被告於104年8月12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開庭後之105年8月12日偵訊中之陳述,亦未曾供稱有何替洪旭昇頂罪之情形,已見上述,是證人郭定達之證述自仍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⑷準此,被告所辯為洪旭昇頂罪云云,顯係臨訟杜撰,不足採信。
⒋此外,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3「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憑。
㈤事實欄壹、四部分: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前揭事實欄壹、四之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車體,有將懸掛該車牌之車輛交予證人陳仕霖使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贓物、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係向證人陳慧增購入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購入時車輛已經修理好,並有請陳慧增將車輛原水藍色烤漆成灰色,並非購買毀損車籍及車體,伊當初購買就是車牌號碼000-0000號已經扣案的樣子,如果有變造情形,應該是陳慧增變造的,伊沒有收受失竊車,亦不知道車輛有借屍還魂之情形云云。惟查:
⒈被告於102年6月21日曾購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車籍,並有將懸掛該車牌之車輛交予證人陳仕霖使用,警方尋獲查扣懸掛該車牌之車輛時,車體為證人林嘉慶失竊之贓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有遭磨滅重新打造之情形,有如附表四「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又證人陳慧增於審理中證稱:「(你買進來時已經修好了
?)對。(這台車是何種顏色?)灰。(你買進來的時候就是灰色?)是。(你買進來這台車子,有無曾經是水藍色?)沒有。(你的意思是你是深灰色買進來,賣給李睿杰的時候也是深灰色?)對。(李睿杰有無請你把車子烤漆,換顏色?)沒有。…我沒有幫他烤漆。(你的意思是說在事後警察給你看查獲的車子,跟你當初賣給李睿杰的車子顏色是不一樣?)對,不一樣。(提示警卷第43頁,這台車是否你當初賣給李睿杰的車?)不是。」等語(見105訴897號本院卷一第80頁、第84頁、第86頁)。依證人陳慧增上開證述內容,核與被告所辯其向陳慧增購買之車輛即為警方查扣之車輛,且購買時已委請陳慧增將車色由水藍色烤漆成灰色等語,大相逕庭,則被告所辯是否屬實,顯有可疑。再者,證人陳仕霖於偵查中曾證稱:「(你有無跟李瑞豐買一台馬三?)有,藍色。」等語(見105訴897號偵卷第110-111頁)。而證人即被害人 林家慶 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色適即為淺藍色乙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在卷可參(見105訴897號警卷第49頁)。據此可知,被告於102年7月10日交付證人陳仕霖之AAH-539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體,已非之前向陳慧增購入之事故車體,而應已遭被告更換為證人林嘉慶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水藍色自用小客車車體,被告有收受贓物之犯行,已堪認定。
⒊再扣案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送勘查採證後,採
證結果為:「扣案實車係將車身號碼打印鈑件及引擎號碼打印部位之號碼磨除,以借屍還魂方式,重新打印新字體於同款自小客車變造而成。經過濾同款失竊車資料發現0000-LQ號自小客車(馬自達、淺藍色、2005年7月出廠、轎式、車身號碼:00000000D、引擎號碼:00000000D、1999
C.C.)車輛型式與實車採證結果相符,經車主林嘉慶指認係其所有0715-LQ號自小客車變造無誤,該車於102年6月21日16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700巷口失竊」等情,有證人林嘉慶指認失車特徵相關照片共3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AAH-5397」號自小客車變造案勘查採證報告在卷可稽(見105訴897號警卷第27至28頁、第42至48頁)。堪認被告交予陳仕霖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確係將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套用於遭竊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體之借屍還魂車輛無訛。而證人陳慧增於警詢時已否認有竊取並變造上開車輛之行為(見105訴897號警卷第4頁),則被告既以贓車懸掛事故車車牌交付他人使用,為免東窗事發,衡情車輛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磨滅後再重新打造之行為,應係被告所為或由被告委請他人所為,始屬合理。從而,被告所辯上開車輛應該是陳慧增所變造及不知道車輛有借屍還魂情形云云,要難採信。
㈥綜上,本件被告所為上開各次犯行,均堪以認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收受贓物、故買贓物、詐欺取財犯行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第349條、第339條,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9條規定: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而修正後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所處有期徒刑、罰金刑度有所提高。另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處罰金刑部分亦有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各該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引擎號碼及車身號碼,係表彰該車製造工廠及出廠時
期之識別標誌,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他人不得擅行更改,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之。又刑法上偽造、變造文書之主要區別,在於偽造係無製作權人不法製作,具有創設性者而言;變造則指無製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之謂。而失竊車輛之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其將全部號碼磨去,重新鑄造一新號碼,因具有創設性,自屬偽造行為。若係就原有號碼僅將其中部分予以抹去、變更,則屬變造行為。而汽車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既具有辨識車輛之用途,監理機關管理汽、機車,亦係以車輛之牌號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為依據,則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結果,顯然足以妨害原車輛所有人、汽車製造廠商對該車輛資料之辨識及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最高法院66台上196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76年度台上字第3391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407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所犯法條:
⒈事實欄壹、一㈠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⑵被告與李奇緯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又被告所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罪數:收受贓物1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1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1罪,共3罪。
⒉事實欄壹、一㈡、㈢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㈡、㈢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各次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又被告所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罪數:
①事實欄壹、一㈡:收受贓物1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②事實欄壹、一㈢:收受贓物1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⒊事實欄壹、一㈣、事實欄壹、二㈥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㈣、事實欄壹、二㈥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各次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罪數:
①事實欄壹、一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
②事實欄壹、二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
⒋事實欄壹、二㈠、事實欄壹、四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二㈠、事實欄壹、四之所為,均係
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⑵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各次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均另論罪。
⑷罪數:
①事實欄壹、二㈠: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②事實欄壹、四: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⒌於事實欄壹、二㈡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二㈡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罪數:收受贓物1罪、詐欺取財1罪,共2罪。
⒍事實欄壹、二㈢、㈣、㈦、㈨、㈩、事實欄壹、三㈡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二㈢、㈣、㈦、㈨、㈩、事實欄壹
、三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偽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各次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又其各次所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罪數:
①事實欄壹、二㈢: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②事實欄壹、二㈣: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③事實欄壹、二㈦: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④事實欄壹、二㈨: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⑤事實欄壹、二㈩: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⑥事實欄壹、三㈡:收受贓物1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⒎事實欄壹、二㈤、㈧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二㈤、㈧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各次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罪數:
①事實欄壹、二㈤:收受贓物1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②事實欄壹、二㈧:收受贓物1罪,行使變造準私文書1罪,共2罪。
⒏事實欄壹、三㈠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三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
⑵其與洪旭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罪數:故買贓物1罪。
⒐事實欄壹、三㈢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三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
故買贓物罪。起訴書論罪法條雖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惟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於103年7月間購買該贓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349條第1項,併予說明。
⑵罪數:故買贓物1罪。
⒑事實欄壹、三㈣部分:
⑴核被告於事實欄壹、三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
10條、第220條第1項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⑵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變造準私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又其變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⑷被告所為行使變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⑸罪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1罪。
⒒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至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㈠、㈡、㈢、事實欄壹、二㈧、事實
欄壹、三㈣之所為,係將車身號碼部分號碼磨滅後,再重新打造,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變造勘察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1020574391號鑑驗通知書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2份在卷可憑(105訴263號警1卷第149-150頁、第173-182頁、105訴356號警7卷第74頁正、背面、105訴579號警4卷第77-79頁),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構成刑法第210條、第22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容有誤會,尚非允恰,惟該罪名因與本院前揭認定變造準私文書罪屬同一條項,僅罪名有異,本院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敘明。
㈣另公訴意旨認前揭想像競合犯部分應從一重之「詐欺」罪嫌
論處,顯有誤會;事實欄壹、一㈢部分之起訴書認被告涉犯故買贓物罪,惟業經蒞庭檢察官更正為收受贓物罪(見105訴263號本院卷五第66頁正、背面);又事實欄壹、二㈥部分之起訴書犯罪事實敘述被告係為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惟起訴書論罪法條記載變造準私文書罪,應屬誤繕,均併此指明。
㈤爰審酌被告年富力強,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竟以前揭
不法手段牟利,嚴重影響警方追贓之查緝、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並有礙製造廠商對車輛來源之識別性,及妨害市場交易安全及誠信,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除事實欄壹、一㈠之犯行外,餘均否認之犯罪後態度,難認有何悔意,及除事實欄壹、一㈢之被害人林珠亮外,迄未與其餘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㈥至被告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傳喚證人等語,惟查,本
院認本案卷內相關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之犯行,並已敘明理由如上,本案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併附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
公布,10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各定有明文。查:
⒈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㈠、㈡、㈣、事實欄壹、二㈡至㈩、
事實欄壹、三㈡、㈣各次所為,分別獲取如主文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價金,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㈢所為向告訴人林珠亮詐欺取得之25
萬元,業已返還告訴人林珠亮等情,業據告訴人林珠亮陳述明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憑(105訴263號本院卷五第36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
⒊又被告於事實欄壹、一㈠、㈡、㈢、事實欄壹、二㈠至㈤
、㈦至㈩、事實欄壹、三㈠至㈢、事實欄壹、四所收受或故買之贓車,均業已發還被害人或告訴人領回,有證人 李忠玟 於警詢中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責付保管切結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協議書、和解協議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在卷可憑(105訴263號警1卷第502頁、第554頁、第627頁、警2卷第584頁、105訴356號警1卷第29頁、第90至90頁反面、第119頁、警4卷第86至88頁、警6卷第99至100、102、104頁、警7卷第98至
99、102頁、警8卷第82至84、88頁、警9卷第56至58頁、偵2卷第234頁反面、第237頁、偵3卷第16至17頁、105訴579號警1卷第72頁、警2卷第67頁、警3卷第34頁、警4卷第128頁、105訴897號警卷第31頁)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前揭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4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修正前)、第2項(修正前)、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尚宇提起公訴並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淑妤追加起訴、檢察官徐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陳貽明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主文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宣告刑及沒收│├──┼─────┼─────────────────────────────┤│1│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㈠│,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即103年度│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偵字第1692│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2│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3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3│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一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即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4│事實欄壹、│李睿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一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103年度││││偵字第169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5│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㈠│,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即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6│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二㈡│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4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7│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㈢│,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即104年度│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8│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㈣│,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即104年度│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9│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二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4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10│事實欄壹、│李睿杰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11│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㈦│,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即104年度│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㈦││├──┼─────┼─────────────────────────────┤│12│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二㈧│,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4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13│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㈨│,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4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㈨││├──┼─────┼─────────────────────────────┤│14│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4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383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㈩││├──┼─────┼─────────────────────────────┤│15│事實欄壹、│李睿杰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三㈠│││├─────┤│││即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16│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三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即104年度│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17│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三㈢│││├─────┤│││即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18│事實欄壹、│李睿杰犯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三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即104年度││││偵字第1495││││4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19│事實欄壹、│李睿杰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四│,處有期徒刑壹年。││├─────┤│││即104年度││││偵字第1596││││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附表一(105年度訴字第263號)┌──┬─────┬─────────────────────────────┐│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1│事實欄壹、│⒈證人楊天賜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與證述。│││一㈠│(見警1卷第418至421頁、偵1卷第223至224頁、第237至238頁、││├─────┤第243至244頁)│││即103年度│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奇緯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偵字第1692│與證述。│││號起訴書犯│(見警1卷第438至439頁、第441至443、445、456至457頁、偵1│││罪事實一㈡│卷第230至231頁、審訴2卷第74至75頁、第91至99頁、本院3卷第││││53至55頁、第83至93頁)││││⒊證人林澄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83頁)││││⒋證人 洪浚勛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31至432頁、偵2卷第28至30頁)││││⒌證人 王曉玲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64頁、偵3卷第39至40頁)││││⒍證人鄭宇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76頁)││││⒎證人 陳韋進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35至436頁、偵2卷第148至149頁、偵3卷第243至││││244頁)││││⒏證人即告訴人鍾兆鍹於警詢、偵查與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警1卷第478至479、484至485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本院││││三第83至93頁)││││⒐證人 李保德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26頁、偵2卷第28至30頁)││││⒑證人胡俊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29至430頁)││││⒒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陳一││││漢)。││││(見偵3卷第136至143頁)││││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書(被告││││:陳一漢)。││││(見偵3卷第144至150頁)││││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70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219號檢察官起訴書(被告:楊天賜)。││││(見偵3卷第151至161頁)││││⒕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 鍾兆鎧 、││││牌照號碼:ACS-7600、102年10月29日)、車號000-0000行照影本││││及鍾兆鎧、李瑞豐名片各1紙。││││(見警1卷第480至482頁)││││⒖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2年11月19日桃警刑大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車身號碼遭偽(││││變)造案」勘察報告1份。││││(見警1卷第150至155頁)││││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牌號碼:000-0000、││││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AZF001220、車身號碼:ACV00-000000││││3、報案人姓名:李奇緯)。││││(見警1卷第157頁)││││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22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20007433號函(說明查扣車號000-0000,鑑驗後該車││││係失竊車輛ZN-7020之車身號碼及引擎號碼被變造成ACS-7600之││││車身號碼ACV41~00000000引擎號碼1AZE001220整車套裝而成)││││暨檢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車牌兩面。││││(見警1卷第209頁)││││⒙牌照號碼ACS-7600、ACJ-7660、5228-D8、7879-NL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見警1卷第417頁)││││⒚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賣方: 王崇有 、買方:李保德、││││牌照號碼:5228-D8、日期:101年10月15日)。││││(見警1卷第427頁)││││⒛汽車委賣合約書(賣方:清興汽車、買方:王崇有、牌照號碼:││││7879-NL、日期:99年11月29日)。││││(見警1卷第42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檢陳汽車ACJ-76││││60汽車失竊案說明)、臺南市政府瞀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1卷第444至44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牌號:ACJ-7660、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AZF001220、車身號碼:ACV00-0000000、││││報案人姓名:李奇緯)、刑案紀錄表。││││(見警1卷第447至44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汽(機)車及一般竊││││案失竊現場勘查表(報案人姓名:李奇緯、車牌號碼:000-0000││││)。││││(見警1卷第449至450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名稱:廖秋霞、牌照號碼:ACJ-7660)││││。││││(見警1卷第451頁)││││竊案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見警1卷第452至45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一般陳報單(陳報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8月29日、主旨:檢陳尋獲失竊汽車ACJ-7660號││││引擎、車身)、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見警1卷第455、45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尋獲自小客車案現場紀錄照片共2張││││(尋獲自小客車ACJ-7660號現場照片)。││││(見警1卷第462頁)││││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王曉玲、││││牌照號碼:5228-D8)。(見警1卷第474頁)││││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鍾兆鍹、││││牌照號碼:5228-D8)、行照。(見警1卷第480至481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名稱:尚育優質汽車、牌照號碼:ACS-││││7600)。(見警1卷第488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名稱:蘇秀瓊、牌照號碼:ZN-7020)││││。││││(見警1卷第491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2年11月07日牌號:ZN-7020、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AZE001501、車身號碼:ACV41~0000000、報案人姓││││名:林澄銘)、車籍資料。││││(見警1卷第492至494頁)││││桃圜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ZN-7020號汽車1輛、車牌000-0000號2面)。││││(見警1卷第495至498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ZN-7020、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AZE001501、車身號碼:ACV41~0000000、││││報案人姓名:林澄銘)。││││(見警1卷第500至50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蘇秀瓊於102年11月19日領回國瑞汽車CAMRY灰││││色自小客車1輛)。││││(見警1卷第502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04年3月18日嘉監義││││站字第1040024169號函暨檢送5228-D8號車之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過戶登記書影本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影││││本(經查5228-D8號車業已重領ACS-7600號)。││││(見偵2卷第132至138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20日高監屏站││││字第1040027351號函暨檢送貴署函查5228-D8號自用小客車(已││││重領ACS-7600號)101年10月22日於本站辦理異動登記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及委託汽車買賣業代辦過戶之委託書影本。││││(見偵2卷第151至151-1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3日嘉監南站││││字第1040029116號函暨檢送ACS-7600(重領前車號000-0000、││││5228-D8)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過戶登記書及原車主身分證明書、暨監理代辦人資料表。││││(見偵2卷第152至171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04年3月25日嘉監車字第00000000││││07號函暨檢送密封查詢車號0000-00車輛異動資料。││││(見偵2卷第18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7月3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40004126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查扣李奇緯自行尋獲││││ACS-7600無天窗車輛之外觀相片、ACS-7600與ZN-7020二車車籍││││資料)。││││(見偵3卷第268至273頁)││││李奇緯購入ACS-7600謊報失車之車款與自行尋獲車款不符照片共││││4張。││││(見偵4卷第16至17頁)│││││├──┼─────┼─────────────────────────────┤│2│事實欄壹、│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定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與證述。│││一㈡│(見偵3卷第191至194頁、本院卷四第215至219頁)││├─────┤⒉證人王竣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即103年度│(見警1卷第519頁、偵1卷第203至204頁)│││偵字第1692│⒊證人即被害人柯俞均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號起訴書犯│(見警1卷第542頁、偵2卷第34至35頁)│││罪事實一㈢│⒋證人馬瑞成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0至521頁、偵2卷第173至176頁)││││⒌證人林秀青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2至523頁、偵1卷第201頁)││││⒍證人文領涵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31至533、537至538頁、偵2卷第173至176頁)││││⒎證人陳韋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5頁、偵1卷第206至207頁、偵2卷第148至149頁)││││⒏證人杜薛綉格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6頁、偵2卷第34至35頁)││││⒐證人即告訴人杜慶宗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7至528頁)││││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10205││││74391號函暨檢送ACS-6238號自小客車相關勘查報告暨現場勘查││││照片。││││(見警1卷第159至182頁)││││⒒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1月12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20007158號函(說明因偵辦詐欺案件查扣車號000-0││││238自小客車壹部,經鑑驗後係以失竊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整││││車套裝而成)暨檢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車牌兩面。││││(見警1卷第207頁)││││⒓ACS-6238、ACZ-8173、607-CR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見警1卷第513頁)││││⒔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徐文賢、買方:李瑞豐、││││牌照號碼:ACS-6238)。││││(見警1卷第517頁)││││⒕徐文賢照片。││││(見警1卷第518頁)││││⒖杜慶宗駕照及李瑞豐大豐優質2手車名片。││││(見警1卷第530頁)││││⒗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存簿影本1份(存戶帳號:0000-000-0000││││41、臺南分行戶名:文領涵)。││││(見警1卷第539至540頁)││││⒘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紙(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李瑞文、匯款人:文領涵、匯款金額:15萬元)。││││(見警1卷第541頁)││││⒙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車主名稱:杜慶宗、牌照號碼:ACS-6││││238)。││││(見警1卷第544頁)││││⒚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國││││瑞牌自用小客車ACS-62381輛)。││││(見警1卷第546至549頁)││││⒛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車主名稱:柯俞均、牌照號碼:0567-││││SW)。││││(見警1卷第550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2年11月12日、牌號:0567-SW、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ZZA155055、車身號碼:ZE0-0000000、報案人姓││││名: 林宗志 )。││││(見警1卷第551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0567-SW、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ZZA155055、車身號碼:ZE0-0000000、報││││案人姓名:林宗志)。││││(見警1卷第552至553頁)││││贓物認領保管單(柯俞均於102年11月16日領回國瑞銀色自用小││││客車1輛)。││││(見警1卷第554頁)││││杜薛綉格於偵訊中庭呈有李瑞豐姓名及電話之紙條1紙。││││(見偵2卷第38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7日嘉監南站││││字第1040030475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號車過戶登記書、換牌││││異動登暨相關資料電子檔。││││(見偵2卷第183、185至193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字第1040030135號函暨檢送ACS-6238號車(遺損換牌前:ACZ-81││││73)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含讓渡書)。││││(見偵2卷第219、222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4年3月30日北市監牌字第1040││││000000號函暨檢送ACS-6238(重領前607-CR)號車之過戶登記書││││暨附件資料影本。││││(見偵2卷第232至26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2日國世成功字第1040││││000000號函暨檢附李瑞文申辦之帳戶自於102年~103年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偵3卷第13至3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1月18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50000416號函暨偵查報告、新領牌照登記書、讓渡書及││││檢送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色變更申請等資料。││││(見偵4卷第263、270至276頁)│││││├──┼─────┼─────────────────────────────┤│3│事實欄壹、│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郭定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與證述。│││一㈢│(見偵3卷第191至194頁、本院卷四第215至219頁)││├─────┤⒉證人即被害人辜萬益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即103年度│(見警1卷第598頁、偵1卷第126至129頁)│││偵字第1692│⒊證人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號起訴書犯│(見警1卷第519頁、偵1卷第203至204頁)│││罪事實一㈣│⒋證人馬瑞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0至521頁、偵2卷第173至176頁)││││⒌證人文領涵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31至533、537至538頁、偵2卷第173至176頁)││││⒍證人即告訴人林珠亮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600至601頁)││││⒎證人林嘉慶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與證述。││││(見警1卷第599頁、偵1卷第218至219頁)││││⒏證人陳韋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525頁)││││⒐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02年11月14日南市警鑑字第10205││││74391號函暨檢送ACZ-8172號自小客車相關勘查報告暨現場勘查││││照片。││││(見警1卷第159至182頁)││││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2年10月7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20007107號函(說明因偵辦詐欺案件查扣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壹部,經鑑驗後係以失竊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整車││││套裝而成)暨檢附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車牌兩面。││││(見警1卷第208頁)││││⒒徐文賢照片。││││(見警1卷第518頁)││││⒓文領涵提供之行照(牌照號碼:ACZ-8172)及身份證影本1份。││││(見警1卷第535至536頁)││││⒔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存簿影本1份(存戶帳號:0000-000-0000││││41、臺南分行戶名:文領涵)。││││(見警1卷第539至540頁)││││⒕文領涵提供之玉山銀行匯款回條1紙(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李瑞文、匯款人:文領涵、匯款金額:15萬元)。││││(見警1卷第541頁)││││⒖ACZ-8172、728-CP車號車輛之歷任車主表。││││(見警1卷第578頁)││││⒗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徐文賢、買方:李瑞豐、││││牌照號碼:ACZ-8172)。││││(見警1卷第595頁)││││⒘贓物認領保管單(林珠亮於102年11月07分領回方向盤套1個、後││││視鏡1個、防盜器1個、避光毯1個、遙控器1個)。││││(見警1卷第604頁)││││⒙證人即告訴人林珠亮提供之車號000-0000、白色 豐田 阿提斯 內贓││││物照片、李瑞豐福德優質車商名片翻拍、LINE對話紀錄翻拍。││││(見警1卷第605至607頁)││││⒚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車主名稱:林嘉慶、牌照號碼:ACZ-8││││172)。││││(見警1卷第608頁)││││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牌照號碼:ACZ-8172【102071】、車主姓││││名:林嘉慶、引擎號碼:1ZZA077374、車身號碼:ZE0-0000000││││、廠牌:國瑞)。││││(見警1卷第610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牌照號碼:ACZ-8172【0000000】、車主││││姓名:文領涵、引擎號碼:1ZZA077374、車身號碼:ZE0-000000││││1、廠牌:國瑞)。││││(見警1卷第611頁)││││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林嘉慶、││││廠牌:豐田、日期:102年9月27日)。││││(見警1卷第612頁)││││林嘉慶提供之委託書、行照(牌照號碼:ACZ-8172)、身份證影││││本。││││(見警1卷第613至615頁)││││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林嘉慶、牌照號碼:ACZ-8172)。││││(見警1卷第616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ACZ-8172號自用小客車1輛)。││││(見警1卷第618至621頁)││││車輛詳細資料表(車主名稱:辜萬益、牌照號碼:0326-JP)。││││(見警1卷第622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2年11月07日、牌號:0326-JP、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ZZ0000000、車身號碼:ZE0-0000000、報案人姓││││名:辜萬益)。││││(見警1卷第609頁、同警1卷第623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0326-JP、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ZZ0000000、車身號碼:ZE0-0000000、報││││案人姓名:辜萬益)。││││(見警1卷第624至62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牌號:0326-JP、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ZZ0000000、車身號碼:ZE0-0000000、報││││案人姓名:辜萬益)。││││(見警1卷第626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辜萬益於102年11月16日領回國瑞牌、白色、││││1794CC自用小客車1輛)。││││(見警1卷第627頁)││││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104年3月27日嘉監南站││││字第1040030475號函暨檢送車號000-0000號車過戶登記書、換牌││││異動登暨相關資料電子檔。││││(見偵2卷第183、194至199頁)││││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字第1040030135號函暨檢送ACZ-8172號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含讓渡書)。││││(見偵2卷第219、221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04年3月30日北市監牌字第1040││││000000號函暨檢送ACZ-8172(重領前728-CP)號車之過戶登記書││││暨附件資料影本。││││(見偵2卷第223至23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2日國世成功字第1040││││000000號函暨檢附李瑞文申辦之帳戶自於102年~103年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偵3卷第13至3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1月18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50000416號函暨偵查報告、新領牌照登記書、讓渡書及││││檢送車號000-0000、ACZ-8172自小客車車色變更申請等資料。││││(見偵4卷第263、266至269頁)│├──┼─────┼─────────────────────────────┤│4│事實欄壹、│⒈證人 吳宗南 於偵查中之證述。│││一㈣│(見偵3卷第240頁、偵3卷第87至89頁)││├─────┤⒉證人 黃唯宸 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3年度│(見警2卷第539至541頁)│││偵字第1692│⒊證人 郭素真 於警詢中之供述與證述。│││號起訴書犯│(見警2卷第555至556頁)│││罪事實一│⒋證人胡福仁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558至559頁、偵2卷第60至62頁)││││⒌證人 林逸彥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560頁、偵3卷第39至40頁)││││⒍證人 林逸澤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偵3卷第47頁、第168至170頁)││││⒎證人洪浚勛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31至432頁、偵3卷第243至244頁)││││⒏證人陳韋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435至436頁、偵2卷第148至149頁、偵3卷第243至24││││4頁)││││⒐證人 柯君傑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564頁、偵1卷第250至252頁)││││⒑證人 張其侑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566頁、偵1卷第250至252頁)││││⒒證人郭季乾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575至577頁、偵1卷第146至148頁)││││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相關現場勘查照片(懸掛││││「0030-WR」號自小客車)。││││(見警1卷第12、17、88至91頁)││││⒔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張毓珊、牌照號碼:0030-WR)。││││(見警1卷第287頁、同警2卷第545、578頁)││││⒕車號0000-00、2613-RR、5066-FF車輛之歷任車主表。││││(見警2卷第538頁)││││⒖黃唯宸警詢時提出之車輛祖賃契約書(租賃時間:從95年6月7日││││到98年6月6止共計36個月、牌照號碼:5066-FF)。││││(見警2卷第547至551頁)││││⒗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買方:郭││││素真、牌照號碼:2613-RR、日期:98年6月3日)。││││(見警2卷第552頁)││││⒘維修零件明細表(5066-FF維修明細、2613-RR維修明細)。││││(見警2卷第553至554頁)││││⒙郭素真於警詢時提供之 黃俊田 身份證影本及永豐汽車修配廠名片││││影本。││││(見警2卷第557頁)││││⒚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柯君傑、││││牌照號碼:0030-WR、日期:102年4月8日)。││││(見警2卷第565頁)││││⒛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中華牌││││0030-WR自用小客車1輛、含車牌兩面及鑰匙1支)。││││(見警2卷第580至582頁)││││責付保管切結書(立切結人姓名:郭季乾)。││││(見警2卷第584頁)││││車輛詳細資料表(車主名稱: 陳怡文 、牌照號碼:2570-ME)。││││(見警2卷第593頁)│││││└──┴─────┴─────────────────────────────┘附表二(105年度訴字第356號)┌──┬─────┬─────────────────────────────┐│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1│事實欄壹、│⒈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二㈠│(見警1卷第26至26頁反面、警4卷第19至23頁、第24至28頁、偵││├─────┤2卷第122至125頁)│││即104年度│⒉證人黃馨宣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3835│(見警1卷第13至17頁、第19至20頁、警5卷第42至44頁、偵2卷│││號追加起訴│第180至181頁)│││書犯罪事實│⒊證人 吳建興 於警詢中之證述。│││一㈠│(見警1卷第28至28頁反面)││││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見警1卷第24至25頁)││││⒌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見警1卷第29頁)││││⒍牌照號碼AFX-5338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黃馨││││宣)。││││(見警1卷第30頁)││││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牌號:5911-ZY、廠牌││││:福特六和、引擎號碼:B0000000S、車身號碼:A2B00355N、報││││案人姓名:黃坤皇)。││││(見警1卷第31頁)││││⒏保險理算簽結作業(我方車號:0000-00、肇責初判:整車失竊││││)。││││(見警1卷第32頁)││││⒐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1月22日、牌號:5911-ZY、廠牌:福特││││六和、引擎號碼:B0000000S)。││││(見警1卷第33頁)││││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現場勘察、採證照片(AFX-5338車牌自││││小客相關現場勘察、採證照片)。││││(見警1卷第34至37頁、偵2卷第77至80頁)││││⒒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1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534012800號││││函(檢送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勘察初報表)。││││(見偵2卷第230、232至233頁)││││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104年度││││偵字第679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3卷第215至219頁)││││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28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436749300號││││函。││││(見偵3卷第91頁)│││││││││├──┼─────┼─────────────────────────────┤│2│事實欄壹、│⒈證人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二㈡│(見警1卷第87至88頁)││├─────┤⒉證人李昌樺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1卷第85至86頁)│││偵字第3835│⒊證人呂學昱於警詢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警1卷第83至84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李家弘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一㈡│(見警1卷第80至82頁)││││⒌證人李忠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90至90頁反面)││││⒍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卷第76至78頁)││││⒎牌照號碼3419-F3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姓名:李家││││弘)。││││(見警1卷第92頁)││││⒏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姓名:王麗美、引擎號碼:L15A7277││││0588、車身號碼:RKTGE8860AF010576、廠牌:本田)。││││(見警1卷第93頁正面)││││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牌號:2561-ZK、廠牌││││:本田、引擎號碼:L15A00000000、車身號碼:RKTGE8860AF010││││576、報案人姓名:黃慶宇)。││││(見警1卷第93頁反面)││││⒑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1月28日、牌號:2561-ZK、廠牌:本田││││、引擎號碼:L15A00000000、車身號碼:RKTGE8860AF010576、││││報案人姓名:黃慶宇)。││││(見警1卷第94頁)││││⒒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現場勘察、採證共4張照片(3419-F3車││││牌自小客相關現場勘察、採證照片)。││││(見警1卷第95至96頁、偵2卷第60頁)││││⒓牌照號碼8188-YR自小客車行車執照、李瑞豐駕照、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警1卷第97頁)││││⒔匯款聲請書收執聯1紙。││││(見警1卷第97頁反面)││││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肅竊組勘察初報表暨相關勘查採證照││││片。││││(見偵2卷第60至83頁)││││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1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534012800號││││函。││││(見偵2卷第230至237頁)││││⒗華益汽車托運單(車牌號碼:0000-00、送達店名:上興汽車)││││。││││(見警1卷第98頁正面)││││⒘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李昌樺、買方: 林木生 、牌照號碼:││││3419-F3、100年5月27日)。││││(見警1卷第98頁反面)│││││││││├──┼─────┼─────────────────────────────┤│3│事實欄壹、│⒈證人林 敬偉 於警詢中之證述。│││二㈢│(見偵2卷第105至107頁)││├─────┤⒉證人黃俊明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1卷第108至109頁、偵2卷第189至189頁反面)│││偵字第3835│⒊證人李仁壽於警詢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警1卷第113至114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李瑞文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一㈢│(見警1卷第111至112頁、偵2卷第135至137頁)││││⒌證人 吳佳賢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15至116頁)││││⒍證人林家華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04至106頁、偵2卷第135至137頁、偵6卷第10至11││││頁)││││⒎證人 張宇畯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17至118頁)││││⒏證人 黃博凱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2卷第90至90頁反面)││││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卷第99至101頁)││││⒑贓物認領保管單(廠牌LEXUS汽車1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號││││)。││││(見警1卷第119頁)││││⒒牌照號碼6818-NN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見警1卷第120頁)││││⒓牌照號碼8219-Q7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唐月││││娥)。││││(見警1卷第121頁)││││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現場勘察、採證共8張照片(車牌號碼││││8219-Q7號自小客相關現場勘察、採證照片)。││││(見警1卷第122至123頁反面)││││⒕和運租車公司提供之相關資料(有關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含:和運租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交車確認表、車輛││││租賃契約、取回車輛回報單、和運租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輛及文件點交簽收單、勁拍車輛點檢表、車輛買賣契約書、林││││敬偉警詢筆錄1份、切結書1份、汽車委賣合約書1份)。││││(見偵2卷第91至109頁)││││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5年6月1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534012800號││││函(檢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勘察初報表、另失竊車輛││││查詢報表及竊盜險理賠等相關資料如下述)。││││(見偵2卷第230至231頁)││││⒗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牌號:6818-NN)。││││(見偵2卷第234頁)││││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6818-NN)。││││(見偵2卷第234頁反面)││││⒙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竊盜險理賠申請書。││││(見偵2卷第235頁)││││⒚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案memo單。││││(見偵2卷第236頁)││││⒛協議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唐月娥進行協議││││)。││││(見偵2卷第237頁)││││刑事告訴狀(告訴人:唐月娥、林家華。被告:李瑞文、李瑞豐││││)(內含:101年5月9日之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乙份、更換汽車││││車牌為0000-00後之全年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影本乙份、││││警方扣押汽車之證明書影本乙份、匯款單影本乙份)。││││(見偵4卷第1至7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363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5卷第36至37頁)│├──┼─────┼─────────────────────────────┤│4│事實欄壹、│⒈證人 周松德 於偵查中之證述。│││二㈣│(見偵3卷第26至27頁、第158至159頁)││├─────┤⒉證人盧宗明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偵3卷第21至22頁、第155至155頁反面)│││偵字第3835│⒊證人陳隆旺於警詢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偵3卷第5至6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李炎聰於警詢中之證述。│││一㈣│(見偵3卷第12至13頁)││││⒌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懸掛車││││號5231-Q8自小客車1輛)。││││(見偵3卷第8至10頁)││││⒍贓物認領保管單(國瑞汽車、1998CC、黑色、不含兩面車牌自用││││小客車1輛、引擎號碼:1AZ0000000、車身號碼:ANE12~007862││││5、具領人:李炎聰)。││││(見偵3卷第16頁)││││⒎牌照號碼5230-Q8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陳隆││││旺)。││││(見偵3卷第14頁)││││⒏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3月19日、牌號:9369-UN、廠牌:國瑞││││、引擎號碼:1AZX034197、車身號碼:ANE12~0000000、報案人││││姓名:李炎聰)。││││(見偵3卷第15頁)││││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9369-UN、報案││││人姓名:李炎聰)。││││(見偵3卷第17頁)││││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採證相片(警方查扣車牌號碼0000-0││││8號自小客車,經會同指認人李炎聰檢視車況之現場照片)。││││(見偵3卷第18至20頁)││││⒒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周松德、買方:盧宗明、牌照號碼:14││││18-Q8)。││││(見偵3卷第24頁)││││⒓汽車買賣合約書(買方:盧宗明、買方:陳隆旺、牌照號碼:52││││30-Q8)。││││(見偵3卷第25頁)││││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5年4月27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532785100號││││函(檢送5230-Q8號自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之調查卷宗1卷)。││││(見偵3卷第166至205頁)││││⒕協議書(立協議書人:李炎聰、陳隆旺)。││││(見偵3卷第4頁)││││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肅竊組勘察初報表暨相關勘查採證照││││片。││││(見偵2卷第63頁、第80頁反面至83頁反面)││││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835號、104年度││││偵字第6798號不起訴處分書。││││(見偵3卷第215至219頁)│├──┼─────┼─────────────────────────────┤│5│事實欄壹、│⒈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二㈤│(見警1卷第26頁、警4卷第19至23頁、警4卷第24至28頁、偵2卷││├─────┤第122至125頁)│││即104年度│⒉證人 陳珮瑀 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835│(見警4卷第29至30頁)│││號追加起訴│⒊證人 鄭志一 於警詢中之證述。│││書犯罪事實│(見警4卷第32至34頁)│││一㈤│⒋證人唐子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4卷第45至47頁)││││⒌證人葉福財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4卷第35至38頁、第43至44頁)││││⒍牌照號碼7271-WT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葉福││││財)。││││(見警3卷第13頁)││││⒎汽車委賣合約書(賣方:陳珮瑀、買方:鄭志一、牌照號碼:72││││71-WT、廠牌:三菱、99年2月26日)。││││(見警4卷第31頁)││││⒏汽車委賣合約書(賣方:四輪汽車有限公司、買方:葉福財、牌││││照號碼:7271-WT、廠牌:三菱、100年04月12日)。││││(見警4卷第39頁)││││⒐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3月03日(P40)104年04月01日(P84)││││、牌號:5890-ZQ、廠牌:中華、引擎號碼:4B12D011455、車身││││號碼:X0000000、報案人姓名:唐子晴)。││││(見警4卷第40頁)││││⒑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5890-ZQ、車主名稱:唐子晴)││││。(見警4卷第41頁)││││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附懸掛7271-WT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32張)。││││(見警4卷第48至73頁)││││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7271-WT自用小客車1輛,含車牌0面、鑰匙1支)。││││(見警4卷第76至80頁)││││⒔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3月30日高監屏站││││字第1040030133號函(檢送車號0000-00號車100年3月14日辦理││││汽、機過戶登記書影本)。││││(見警4卷第81至83頁)││││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5890-ZQ││││、廠牌:中華、引擎號碼:4B12D011455、車身號碼:X0000000││││、報案人姓名:唐子晴)。││││(見警4卷第85至87頁)││││⒖贓物認領保管單(中華汽車2359CC白色自用小客車1輛不含兩面││││車牌、引擎號碼:4B12D011455、車身號碼:X0000000、具領人││││:唐子晴)。││││(見警4卷第88頁)││││⒗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4年10月28日屏警刑偵竊字第10436749300號││││函。││││(見偵3卷第91頁)│├──┼─────┼─────────────────────────────┤│6│事實欄壹、│⒈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二㈥│(見警1卷第26頁、警4卷第19至28頁、偵2卷第122至125頁)││├─────┤⒉證人 林宏彬 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5卷第45至47頁、偵8卷第23頁)│││偵字第3835│⒊證人黃俊田於警詢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警5卷第31至32頁、第48至50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張尚文於偵查中之證述。│││一㈥│(見偵8卷第36至37頁)││││⒌證人王世仁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8卷第36至37頁)││││⒍證人王仁輝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5卷第51至55頁)││││⒎證人黃馨宣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3至17頁、第19至20頁、警5卷第42至44頁、偵2卷││││第180至181頁)││││⒏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吳慶賢、 仲介商 : 陳永成 、牌照號碼:││││9298-K8廠牌:馬自達、103年04月22日)。││││(見警5卷第56頁)││││⒐陳永成名片影本1紙。││││(見警5卷第57頁)││││⒑王仁輝提供之9298-K8相關照片共4張。││││(見警5卷第58至61頁)││││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附懸掛9298-K8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22張)。││││(見警5卷第62至86頁)││││⒓牌照號碼9298-K8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王仁││││輝)。││││(見警5卷第88頁)││││⒔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廠牌:馬自達、轎式自小客車1輛、車號0000-00,含││││兩面車牌、鑰匙1副,引擎號碼00000000D)。││││(見警5卷第89至91頁)││││⒕贓物認領保管單(馬自達1698CC自用小客車1輛、含兩面車牌││││9298-K8、引擎號碼:00000000D、車身號碼:00000000D、具領││││人:王仁輝、具領日期:104年7月21日)。││││(見警5卷第93頁)││││⒖吳慶賢與張尚文之和解書。││││(見偵8卷第26頁)││││⒗吳慶賢與王世仁之和解書。││││(見偵8卷第27頁)││││⒘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吳東記、牌照號碼:03││││20-LX、100年9月14日)及監理站相關查詢資料(牌照號碼:032││││0-LX、9298-K8)。││││(見偵8卷第40至41頁)││││⒙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 吳東賢 、買方:張尚文、牌照號碼:92││││98-K8、103年1月28日)。││││(見偵8卷第42頁)││││⒚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張尚文、買方:鄭文平、牌照號碼:92││││98-K8、103年2月10日)。││││(見偵8卷第43頁)│├──┼─────┼─────────────────────────────┤│7│事實欄壹、│⒈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二㈦│(見警1卷第26頁、警4卷第19至23頁、第24至28頁、偵2卷第122││├─────┤至125頁)│││即104年度│⒉證人 邱素美 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字第3835│(見偵9卷第24至24頁反面)│││號追加起訴│⒊證人吳哲偉於警詢中之證述。│││書犯罪事實│(見警6卷第42至44頁)│││一㈦│⒋證人陳林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45至46頁)││││⒌證人曹書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50至52頁)││││⒍證人黃順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53至54頁)││││⒎證人陳明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58至60頁)││││⒏證人吳佩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61至66頁)││││⒐證人陳思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74至75頁)││││⒑證人 鄭惟中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77頁)││││⒒證人黃馨宣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3至17頁、第19至20頁、警5卷第42至44頁、偵2卷││││第180至181頁)││││⒓華益汽車托運(托運車號:0000-00、送達店名:承德汽車)。││││(見警6卷第47頁)││││⒔陳林郎提供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2紙(於101年6月20日匯││││入李瑞文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6萬4仟元、於101年6月18││││日匯入李瑞文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萬元)。││││(見警6卷第48頁)││││⒕黃順福提供之行照影本(牌照號碼:8858-D2、車主:黃馨宣)││││。││││(見警6卷第55頁)││││⒖黃順福提供之HOT車輛任證書(牌照號碼:8858-D2、車輛廠牌:││││MAZDA)。││││(見警6卷第56頁)││││⒗吳佩珊提供之代售合約(牌照號碼:8858-D2、買方:吳佩珊)││││。││││(見警6卷第68頁)││││⒘吳佩珊提供之相關委託轉帳代繳費用(ACH扣繳機制)授權書、││││陽信銀行汽車貸款分期償還說明、匯款收執收據(吳佩珊買車之││││相關借款、匯款資料)。││││(見警6卷第69至71頁)││││⒙吳佩珊提供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2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等資料(牌照號碼││││:8858-D2、引擎號碼:A0000000D、車身號碼:A2H03813K、廠││││牌:馬自達、原車主:黃馨宣)。││││(見警6卷第72至73頁)││││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附懸掛8858-D2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現場勘查報告、相關勘察照││││片共22張)。││││(見警6卷第78至90頁反面)││││⒛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25日(104) 福六 ( 顧服 )││││字第F15074號函(檢送馬自達(馬3系列)、2011年1月出廠、││││1999cc、灰色、牌照號碼8858-D2支援使拓模號碼影本)。││││(見警6卷第92至93頁)││││牌照號碼8858-D2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吳佩││││珊)。││││(見警6卷第95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廠牌馬自達系列自小客車1輛、車號0000-00,含兩面車牌││││、原廠鑰匙1副)。││││(見警6卷第96至98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6378-XR、廠牌││││:馬自達引擎、號碼:00000000D、車身號碼:92H00409K、報案││││人姓名:陳孫秋香)。││││(見警6卷第99至100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4月05日、牌號:6378-XR、廠牌:馬自││││達、引擎號碼:00000000D、車身號碼:92H00409K、報案人姓名││││:陳孫秋香)。││││(見警6卷第101頁)││││贓物認領保管單(馬自達汽車1999CC自用小客車1輛、灰色不含││││兩面車牌0000-00、引擎號碼:92H00409K、車身號碼:00000000││││D、具領人:鄭惟中)。││││(見警6卷第102頁)││││領據(灰色馬自達3汽車1部,車號0000-00為車主吳佩珊名下所││││有、車身號碼A2H03813K、引擎號碼A0000000D,由車主吳佩珊提││││出該車供警方查扣,由 游志威 具領)。││││(見警6卷第103頁)││││和解協議書(吳佩珊與游志威進行協議)。││││(見警6卷第104頁)││││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邱素美、牌照號碼:8858-D2、101年3││││月6日)。││││(見偵9卷第26頁)││││振發汽車商行名片1張。││││(見偵9卷第27頁)│├──┼─────┼─────────────────────────────┤│8│事實欄壹、│⒈證人吳東騰於警詢中之證述。│││二㈧│(見警7卷第40至42頁、偵10卷第36至37頁)││├─────┤⒉證人盧威銘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7卷第35至37頁、偵10卷第29至31頁)│││偵字第3835│⒊證人楊東晃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警7卷第46至49頁、警7卷第54至55頁、偵10卷第29至31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顏俊民於警詢中之證述。│││一㈧│(見警7卷第58至60頁)││││⒌證人高倩茹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7卷第44至45頁)││││⒍證人 葉秋月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7卷第61至63頁、偵10卷第29至31頁)││││⒎證人王竣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87至88頁、警2卷第33頁)││││⒏楊東晃提出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契約範本(出賣人:李瑞豐、買││││受人:楊東晃、廠牌:本田車牌號碼:0000-00、100年8月7日)││││。││││(見警7卷第49至53頁)││││⒐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楊東││││晃)。││││(見警7卷第68頁)││││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田車號0000-00自小客車1輛)。││││(見警7卷第69至72頁)││││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3月4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1402400號函││││(檢附現場勘查報告暨懸掛8607-F3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45張)。││││(見警7卷第73至86頁反面)││││⒓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5日(104)本田字第038號函。││││(見警7卷第89至91頁)││││⒔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04年8月19日高監屏站││││字第1040101409號函(檢送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遺損換││││牌前:1836-XN】100年5月25日於本站辦理過戶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及原車主身份證明保證書影本)。││││(見警7卷第93至95頁)││││⒕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1106-XJ、廠牌││││:本田、引擎號碼:R18A00000000、報案人姓名:顏俊民)。││││(見警7卷第98至99頁)││││⒖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1月26日、牌號:1106-XJ、廠牌:本田││││、引擎號碼:R18A00000000、報案人姓名:顏俊民)。││││(見警7卷第100頁)││││⒗牌照號碼1106-XJ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姓名:││││顏俊民)。││││(見警7卷第101頁)││││⒘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田汽車1799CC深灰色自用小客車1輛,不含││││兩面車牌0000-00、具領人:顏俊民)。││││(見警7卷第102頁)││││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5年5月3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500002727號函(說明駕駛人盧威銘駕車號0000-00【原││││車號0000-00】於98年10月26日03時23分發生自撞車禍。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理││││賠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偵10卷第65至86頁)││││⒚盧威銘提供之德竣汽車專業維修廠相關照片。││││(見警7卷第38至39頁)││││⒛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7卷第64至66頁)│├──┼─────┼─────────────────────────────┤│9│事實欄壹、│⒈證人廖昱翔於警詢與偵查中之供述、證述。│││二㈨│(見警8卷第41至43頁、偵11卷第32至34頁)││├─────┤⒉證人謝秀治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8卷第24至26頁、偵11卷第42至43頁)│││偵字第3835│⒊證人 吳昆龍 於警詢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警8卷第28至29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黃俊田於警詢中之證述。│││一㈨│(見警5卷第31至32頁、第48至50頁)││││⒌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26頁、警4卷第19至23頁、第24至28頁、偵2卷第122││││至125頁)││││⒍證人即告訴人羅良誌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指訴。││││(見警8卷第44至46頁、第49至53頁、偵11卷第32至34頁)││││⒎證人黃馨慧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8卷第54至55頁、偵11卷第42至43頁)││││⒏證人鄭惟中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6卷第77頁、警8卷第57頁)││││⒐證人黃馨宣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3至17頁、第19至20頁、警5卷第42至44頁、偵2卷││││第180至181頁)││││⒑汽車買賣合約書(賣方:謝秀治、買方:吳昆龍、牌照號碼:91││││28-PX、100年9月5日)。││││(見警8卷第27頁)││││⒒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廖昱翔、買方:李??、││││牌照號碼:9128-PX、100年12月25日)。││││(見警8卷第47頁)││││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檢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懸掛9128-PX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19張)。││││(見警8卷第58至69頁)││││⒔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104年05月18日(104)本田字第085號函││││。││││(見警8卷第70至72頁)││││⒕牌照號碼9128-PX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賴美││││月)。││││(見警8卷第76頁)││││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號0000-00自小客車1輛,含車牌兩面、鑰匙1支)。││││(見警8卷第77至80頁)││││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5051-NY、廠牌││││:本田、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車身號碼:RKTFD16706F004││││189、報案人姓名:陳盛興)。││││(見警8卷第82至84頁)││││⒘牌照號碼5051-NY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黃馨││││慧)。││││(見警8卷第86頁)││││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5月23日、牌號:5051-NY、廠牌:本田││││、引擎號碼:R18A00000000、車身號碼:RKTFD16706F004189、││││報案人姓名:陳盛興)。││││(見警8卷第87頁)││││⒚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田汽車1799CC深灰色自用小客車1輛,不含││││兩面車牌、車身號碼:RKTFD16706F004189、具領人:黃馨慧)││││。││││(見警8卷第88頁)││││⒛匯款單1份(廖昱翔於100年11月18日匯款42萬9千至李瑞文的帳││││戶)、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份(賣方:李瑞豐、買方││││:廖昱翔、牌照號碼:9128-PX、100年11月18日)。││││(見偵11卷第37至3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5098號不起訴處││││分書。││││(偵11卷第57至58頁)│├──┼─────┼─────────────────────────────┤│10│事實欄壹、│⒈證人 池玉珠 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二㈩│(見警9卷第15至17頁、偵12卷第17至18頁)││├─────┤⒉證人 陳風 如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9卷第20至21頁、偵12卷第13至13頁反面)│││偵字第3835│⒊證人陳楚雯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號追加起訴│(見警9卷第23至25頁、第26至27頁、偵12卷第17至18頁)│││書犯罪事實│⒋證人蔡寶蘭於警詢中之證述。│││一㈩│(見警9卷第28至30頁)││││⒌池玉珠提出之行照影本、汽車買賣合約書(牌照號碼:2032-WZ││││、賣方:池玉珠、買方: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19││││日)。││││(見警9卷第18至19頁)││││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檢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懸掛9111-Q8號車牌自小客車之相關││││勘察照片共31張)。││││(見警9卷第31至45頁)││││⒎牌照號碼9111-Q8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陳楚││││雯)。││││(見警9卷第47頁)││││⒏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號0000-00自小客車1輛、車號0000-00車牌0面、鑰匙1││││支)。││││(見警9卷第48至51頁)││││⒐牌照號碼4881-XR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名稱:蔡寶蘭││││)。││││(見警9卷第53頁)││││⒑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失竊、尋破獲狀態:汽車失││││竊中、列印日期:104年03月22日、牌號:4881-XR、廠牌:國瑞││││、引擎號碼:X946641、車身號碼:NCP00-0000000、報案人姓名││││:蔡寶蘭)。││││(見警9卷第54頁)││││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4881-XR││││、廠牌:國瑞、引擎號碼:X946641、車身號碼:NCP00-0000000││││、報案人姓名:蔡寶蘭)。││││(見警9卷第55至57頁)││││⒓贓物認領保管單(國瑞汽車1497CC銀色自用小客車1輛,不含兩││││面車牌、引擎號碼:X946641、車身號碼:NCP00-0000000、具領││││人:蔡寶蘭)。││││(見警9卷第58頁)││││⒔警政知識聯網-車籍系統資料(車主名稱:陳楚雯、牌照號碼:││││9111-Q8)││││(見警3卷第22頁)│└──┴─────┴─────────────────────────────┘
附表三(105年度訴字第579號)┌──┬─────┬─────────────────────────────┐│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1│事實欄壹、│⒈證人洪旭昇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三㈠│(見警1卷第24至26頁、偵1卷第32至34頁)││├─────┤⒉證人 李旭昇 於偵查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偵1卷第92至94頁)│││偵字第1495│⒊證人 莊文良 於偵查中之證述。│││4號追加起│(見偵1卷第74至76頁)│││訴書犯罪事│⒋證人黃鈺涵於警詢中之證述。│││實一㈠│(見警1卷第27至35頁)││││⒌證人蔡永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36至38頁)││││⒍證人黃柏嘉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1卷第18至22頁、偵1卷第58至59頁)││││⒎證人郭定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卷第42至43頁)││││⒏證人陳慧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卷P23頁反面至24頁反面)││││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暨檢送該局刑事鑑識中心製作之「懸掛0222-YP號車牌自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見警1卷第39至58頁)││││⒑牌照號碼0222-YP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見警1卷第60頁)││││⒒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身號││││碼X0000000之自小客車1輛、車牌0000-000面、鑰匙1支)。││││(見警1卷第62至65頁)││││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主名稱:蔡永慶、牌││││號:6820-XP、廠牌:中華、引擎號碼:4B12D007495、車身號碼││││:X0000000)。││││(見警1卷第67至68頁)││││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主名稱:蔡永慶、牌││││號:6820-XP廠牌:中華、引擎號碼:4B12D007495、車身號碼:││││X0000000)。││││(見警1卷第69頁)││││⒕牌照號碼6820-XP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1卷第70頁)││││⒖牌號6820-XP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1卷第71頁)││││⒗贓物認領保管單(蔡永慶領回中華牌之黑色自用小客車1輛、引││││擎號碼:4B12D007495、車身號碼:X0000000)。││││(見警1卷第72頁)│├──┼─────┼─────────────────────────────┤│2│事實欄壹、│⒈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三㈡│(見警2卷第19至21頁、偵2卷第14至17頁)││├─────┤⒉證人 莊采霖 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2卷第13至14頁)│││偵字第1495│⒊證人陳怡誠於警詢中之證述。│││4號追加起│(見警2卷第25至27頁)│││訴書犯罪事│⒋證人張正明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實一㈡│(見警2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5頁、偵2卷第21頁)││││⒌證人林朝勝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36至38頁)││││⒍證人黃馨宣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2卷第17至18頁)││││⒎汽車買賣契約書(賣方:莊采霖、買方:超越汽車商行、車牌號││││碼:8858-WV、廠牌:三陽、引擎號碼:D4HBAU329252、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交易日期:100年12月9日)。││││(見警2卷第15頁)││││⒏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牌號碼:0000-00、車主:莊采霖、廠││││牌:三陽、引擎號碼:D4HBAU329252、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見警2卷第16頁)││││⒐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李瑞豐、買方:陳怡誠、││││車牌號碼:0000-00、廠牌:三陽、引擎號碼:D4HBAU329252、││││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見警2卷第28頁)││││⒑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賣方: 陳游秀 會【陳怡誠】、買││││方:張正明、車牌號碼:0000-00、廠牌:三陽、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交易日期:101年4月23日)。││││(見警2卷第32頁)││││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暨檢送該局刑事鑑識中心製作之「懸掛8858-WV號車牌自用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見警2卷第41至53頁)││││⒓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05月01日(104)三工汽字第234號││││函暨檢附該車原始車架拓模影本(函覆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引││││擎號碼D4HBAU329252確認一事,經與原始拓模比對後,判定該車││││之碼模字型與原廠不符)。││││(見警2卷第54至55頁)││││⒔牌照號碼8858-WV號自用小客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見警2卷第59頁)││││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含兩面車牌0000-00】││││、車輛鑰匙1支)。││││(見警2卷第60至63頁)││││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2卷第64頁)││││⒗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主名稱:林朝勝、車││││牌號碼:5355-F9、廠牌:三陽、引擎號碼:RFHSH81XBBS000231││││)。││││(見警2卷第65至66頁)││││⒘贓物認領保管單(林朝勝於104年5月29日領回三陽牌白色自用小││││客車1輛【不含5355-F9兩面車牌】引擎號碼:D4HBBU379736、車││││身號碼:RFHSH81XBBS000231)。││││(見警2卷第67頁)││││⒙張正明於105年3月28日偵訊時庭呈之買賣合約書兩份(賣方:陳││││ 游秀會 【陳怡誠】、買方:張正明、車牌號碼:0000-00、廠牌││││:三陽、車身號碼:RFHSH81XBAS000029、交易日期:101年4月││││23日)、協議書、委託書、SUM服務手冊1份。││││(見偵2卷第23至29頁)│├──┼─────┼─────────────────────────────┤│3│事實欄壹、│⒈證人洪旭昇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三㈢│(見警3卷第9至11頁、偵3卷第20至22頁)││├─────┤⒉證人黃鈺涵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1卷第27至35頁)│││偵字第1495│⒊證人陳艷秋於警詢中之證述。│││4號追加起│(見警3卷第20至24頁)│││訴書犯罪事│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實一㈢│錄表(廠牌BMW3系列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不含兩││││面車牌】)。││││(見警3卷第25至28頁)││││⒌牌照號碼9228-LX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3卷第29頁)││││⒍牌照號碼9228-LX號自用小客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見警3卷第30頁)││││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主名稱:陳艷秋、牌││││照號碼:9228-LX、廠牌:BMW、車身號碼:WBAVA75000ND05053││││)。││││(見警3卷第31頁)││││⒏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車主名稱:陳艷秋、牌││││照號碼:9228-LX、廠牌:BMW)。││││(見警3卷第32至33頁)││││⒐贓物認領保管單(陳艷秋於104年3月27日領回BMW牌白色自用小││││客車1輛)。││││(見警3卷第34頁)│├──┼─────┼─────────────────────────────┤│4│事實欄壹、│⒈證人胡俊容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三㈣│(見警2卷第19至21頁、偵2卷第14至17頁)││├─────┤⒉證人 謝米珠 於警詢中之證述。│││即104年度│(見警4卷第17至18頁)│││偵字第1495│⒊證人洪任賢於警詢中之證述。│││4號追加起│(見警4卷第26至28、35至36頁)│││訴書犯罪事│⒋證人陳慧增於警詢時之證述。│││實一㈣│(警卷P23頁反面至24頁反面)││││⒌買賣合約書(甲方: 昀彤企 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米珠】、乙││││方: 柯正吉 、車牌號碼:00-0000、廠牌: 福斯 、交易日期:99││││年11月9日)。││││(見警4卷第19頁)││││⒍讓渡證(賣方:昀彤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謝米珠】、買方:││││柯正吉、牌照號碼:ZY-5955、廠牌:福斯、交易日期:99年11││││月9日)。││││(見警4卷第20頁)││││⒎汽機車過戶登記書(牌照:ZY-5955、新車主名稱:超越汽車商││││行、原車主名稱:昀彤企業有限公司)。││││(見警4卷第21頁)││││⒏高雄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鎮○○巷000號前、當事人姓││││名: 黃榮賢 、車牌號碼:00-0000)。││││(見警4卷第22頁)││││⒐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理賠申請書(被保險人:昀彤企││││業有限公司、駕駛人姓名:黃榮賢)。││││(見警4卷第24頁)││││⒑劉志維之行車執照(牌照號碼:8002-Q8)。││││(見警4卷第29頁)││││⒒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核准書(姓名:劉││││志維)。││││(見警4卷第第30頁)││││⒓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牌照號碼:6271-R3、車主:劉志維、廠││││牌:VW、車身號碼:9BWEC05XX5P096744)。││││(見警4卷第31頁)││││⒔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牌照號碼││││:8002-Q8【異動為:6271-R3】、新車主:劉志維、原車主:李││││瑞豐)。││││(見警4卷第32頁)││││⒕劉志維之身分證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見警4卷第33至34頁)││││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4年5月1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0432919200號函││││暨檢送該局刑事鑑識中心製作之「懸掛6271-R3號車牌自用小客││││車引擎、車身號碼電解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見警4卷第76至111頁)││││⒗牌照號碼6271-R3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見警4卷第123頁)││││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牌照號碼6271-R3號自小貨車1輛、鑰匙1付)。││││(見警4卷第124至127頁)││││⒙贓物認領保管單(洪任賢於104年4月10日領回福斯牌銀色自用小││││貨車1輛、牌照號碼6271-R3之兩面車牌)。││││(見警4卷第128頁)││││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4年11月12日保三貳││││警刑字第1040007070號函。││││(見警4卷第145頁)│└──┴─────┴─────────────────────────────┘
附表四(105年度訴字第897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事實欄壹、四│⒈證人陳慧增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1至4頁、偵卷第29至30頁、偵卷第119至120頁)│├──────┤⒉證人林嘉慶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即104年度偵│(見警卷第24至26頁、偵卷第82至83頁)││字第15965號│⒊證人陳仕霖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追加起訴書犯│(見偵卷第51至52頁、偵卷第110至111頁)││罪事實一│⒋證人 陳右霖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21至22頁)│││⒌證人查新怡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53頁、偵卷第110至111頁)│││⒍AAH-5397號自小客車相關照片共9張。│││(見警卷第13至15頁)│││⒎牌照號碼AAH-539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見警卷第19頁)│││⒏被害人林嘉慶指認失車特徵相關照片共3張。│││(見警卷第27至28頁)│││⒐富邦當鋪名片影本。│││(見警卷第30頁)│││⒑贓物認領保管單(陳右霖於103年5月31日領回牌照號碼AAH-5397│││汽車1輛)。│││(見警卷第31頁)│││⒒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牌照號碼AAH-5397│││自小客車1輛)。│││(見警卷第33頁)│││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牌號AAH-5397)。│││(見警卷第34頁)│││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牌號AAH-5397)。│││(見警卷第35頁)│││⒕AAH-5397號自小客車指認照片共6張。│││(見警卷第39至41頁)│││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AAH-5397」號自小客車變│││造案勘查採證報告。│││(見警卷第42至48頁)│││⒗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牌照號碼:0715-LQ、被害人│││:林嘉慶、車主:何秀菊)。│││(見警卷第49頁)│││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華105年6月24日北市警刑大七│││字第10531580800號函。│││(見偵卷第48頁)│└──────┴─────────────────────────────┘【車號對照】: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事實壹、一㈠│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2│事實壹、一㈡│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號)│││├──┼──────┼─────────┼────────┼────────┤│3│事實壹、一㈢│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號)│││├──┼──────┼─────────┼────────┼────────┤│4│事實壹、一㈣│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05年度訴字第356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事實壹、二㈠│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2│事實壹、二㈡│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3│事實壹、二㈢│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4│事實壹、二㈣│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號)││││││(車號0000-00號)│││├──┼──────┼─────────┼────────┼────────┤│5│事實壹、二㈤│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6│事實壹、二㈥│車號0000-00號│車號不詳│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7│事實壹、二㈦│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8│事實壹、二㈧│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9│事實壹、二㈨│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0│事實壹、二㈩│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事實壹、三㈠│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2│事實壹、三㈡│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3│事實壹、三㈢│不詳│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4│事實壹、三㈣│車號0000-00號│不詳│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號)│││├──┴──────┴─────────┴────────┴────────┤│105年度訴字第897號:│├──┬──────┬─────────┬────────┬────────┤│編號│犯罪事實│車籍來源(B車)│車身來源(A車)│最後使用車牌│├──┼──────┼─────────┼────────┼────────┤│1│事實壹、四│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車號000-0000號││││(車號0000-00號)│││└──┴──────┴─────────┴────────┴────────┘【卷宗代號】:
┌─────────────────────────────────────┐│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卷宗編號對照:││一、審卷:││㈠【本院105審訴90號㈠】卷1宗,即審訴1卷││㈡【本院105審訴90號㈡】卷1宗,即審訴2卷││㈢【本院105訴263號】卷6宗,即105訴263號本院卷一、二、三、四、五、六││二、偵卷:││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一)】卷1宗,即偵1卷││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二)】卷1宗,即偵2卷││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三)】卷1宗,即偵3卷││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偵1692號(四)】卷1宗,即偵4卷││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偵12605號】卷1宗,即偵5卷││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9866號】卷1宗,即偵6卷││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鑑許卷】共13宗,直接以鑑許卷號標註,不另編為偵││○卷││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交查及核交卷】共6宗,直接以該卷號標註,不另編為││偵○卷││三、警卷:││㈠【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卷宗(二-1)】卷1宗,即警1卷││㈡【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卷宗(二-2)】卷1宗,即警2卷│└─────────────────────────────────────┘┌─────────────────────────────────────┐│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56號卷宗編號對照:││一、審卷:││㈠【本院104簡上113號】卷1宗,即簡上卷││㈡【本院104審易421號】卷1宗,即審易卷││㈢【本院104審簡132號】卷1宗,即審簡卷││㈣【本院105訴356號】卷3宗,即105訴356號本院卷一、二、三││二、偵卷:││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427號】卷1宗,即偵1卷││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3835號】卷1宗,即偵2卷││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6798號】卷1宗,即偵3卷││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他623號】卷1宗,即偵4卷││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3638號】卷1宗,即偵5卷││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交查679號】卷1宗,即偵6卷││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1719號】卷1宗,即偵7卷││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1720號】卷1宗,即偵8卷││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4955號】卷1宗,即偵9卷││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4956號】卷1宗,即偵10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5098號】卷1宗,即偵11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5107號】卷1宗,即偵12卷││三、警卷:││㈠【屏警刑偵竊字第10430005600號】卷1宗,即警1卷││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報告白皮卷宗(警1)】卷1宗,││即警2卷││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查報告白皮卷宗(警2)】卷1宗,││即警3卷││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藍皮卷宗(6)】卷1宗,即││警4卷││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藍皮卷宗(5)】卷1宗,即││警5卷││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紅皮卷宗(3)】卷1宗,即││警6卷││㈦【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紅皮卷宗(1)】卷1宗,即││警7卷││㈧【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紅皮卷宗(2)】卷1宗,即││警8卷││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紅皮卷宗(4)】卷1宗,即││警9卷│└─────────────────────────────────────┘┌─────────────────────────────────────┐│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79號卷宗編號對照:││一、審卷:【本院105訴579號】卷2宗,即105訴579號本院卷一、二││二、偵卷:││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4954號】卷1宗,即偵1卷││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5108號】卷1宗,即偵2卷││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5109號】卷1宗,即偵3卷││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8188號】卷1宗,即偵4卷││三、警卷:││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卷宗(紅皮)卷一】卷1宗,││即警1卷││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卷宗(紅皮)卷二】卷1宗,││即警2卷││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卷宗(紅皮)卷三】卷1宗,││即警3卷││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調查報告卷宗(藍皮)】卷1宗,即警││4卷│└─────────────────────────────────────┘┌─────────────────────────────────────┐│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卷宗編號對照:││一、審卷:【本院105訴897號】卷2宗,即105訴897號本院卷一、二││二、偵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偵15965號】卷1宗,即偵卷││三、警卷:【北市警刑大移七字00000000000號】卷1宗,即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