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48號

聲請人 洪瑞安

代理人 林若茜

相對人廖閎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閎淯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另聲請人之起訴狀雖列林若茜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人若有委任林若茜,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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