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江新全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榮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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