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46號
原告 陳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係以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然本院調解時主張係對「 許逸農 」個人提起訴訟。是以,原告應敘明係以「許逸農」、或以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被告,暨敘明是否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如原告係以「許逸農」為本件被告,則應提出以「許逸農」為被告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並補正被告「許逸農」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另如原告係以「許逸農」為本件被告,然逾期不補正被告「許逸農」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