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7號
原告 林祐仕
被告 劉修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7號
原告 林祐仕
被告 劉修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