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

抗告人 方薪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抗告人未附足額繕本,亦應補足。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李瓊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