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涂金田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治平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