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法定代理人 徐子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孟潔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法定代理人 徐子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孟潔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