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告亮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孟潔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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