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告禾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被告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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