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被告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卉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被告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