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 黃耀輪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宗勳陳佳琪 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