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少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少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少偉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附表】受刑人王少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4日至112年1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3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22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4日
113年11月4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否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執字第31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執字第3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