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219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得依簡易程序審理(94年度簡字第1955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緣乙○○持有裕康食品行 陳育聖 所開立之支票乙紙(票號:RB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93年12月31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32,400元,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於93年11月25日發現遺失後,遂向付款銀行辦理遺失支票止付手續。詎被告甲○○於93年11月25日後某日,在不詳處所,拾獲上開支票,其明知上開物品係他人遺失之物,仍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上開支票據為己有,並請託不知情之友人 林聰明 代為提示。嗣於93年12月31日某時,因林聰明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交換上開支票,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發現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3條規定撤銷緩起訴,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此有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2項、第256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3第1項等規定足資參照。基於上揭規定之意旨,被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於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固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惟僅限於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之3款事由之一者,且檢察官必須為緩起訴撤銷之處分,並將撤銷處分書送達被告,被告得對此撤銷處分聲請再議;檢察官尚不得於緩起訴期間內,在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即對同一事實(指同一被告之事實上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而使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及被告得聲請再議之規定形同具文。若檢察官對於業經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指被告同一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於緩起訴期間內,未踐行上揭法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程序,逕行起訴,其起訴程序應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至明。
三、經查:㈠被告因前開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94年度偵字第8571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之事由,經該署檢察官以94年度撤緩字第21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憑。
㈡本案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係送達於台北市○○區○○街○○○巷
○號2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94年9月7日將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嗣檢察官於94年11月1日以94撤緩偵字第219號對於同一事實起訴,於94年11月15日即繫屬本院等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94年度撤緩字第94號聲請簡易判決書各1份、上開地檢署雄檢博生94撤緩偵字219字第14143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本院簡字卷第1頁)在卷足憑,亦堪認定。然被告之戶籍於94年
4月26日已即遷入台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民權東路六段99號3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見94年度撤緩字第218號卷第3頁),而本件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並未對被告之當時之戶籍地為之,亦未送達於被告自行陳報之居所(高雄市○○鎮○○路○○○巷○號,見警卷第
1頁),其送達自屬於法不合,尚難認被告已合法收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是以,前揭被告於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而聲請再議之7日期間,無從起算,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屬尚未確定,故本件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前即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顯與前揭規定有違,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生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