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
84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6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150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4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於93年8月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3月15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8月16日以94年度易字第8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