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告首都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被告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 律師
林峻立 律師 胡元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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