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 欒自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光明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不服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985,120元(計算式:1,112,794-127,674=985,1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