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2號聲請人 李進弘 上列聲請人與宝馬艺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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