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傅延森 相對人 高映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長興 於民國110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12月11日,並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陳長興未依約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分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高映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高映興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9號所有權人:高映興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 利範 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南投縣竹山鎮竹圍子硘磘324-178全部備考高映興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磘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926南投縣○○鎮○○○段○○○段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一層:46.5二層:43.71三層:43.71電梯樓梯間:11.39總面積:145.31陽台:15.83全部新生路336號備考高映興※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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