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9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98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朱樂杰 債務人 朱靜敏 債務人 朱玗甄 債務人 朱陳月女 債務人 朱樂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4980號┌──┬────────────────┬─────────┐│期數│當期租金│││├─────┬─────┬────┤違約金│││計算起日│計算訖日│金額││├──┼─────┼─────┼────┼─────────┤│1│民國103年│民國103年│新臺幣│自民國103年7月1日│││1月1日│6月30日│2,97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2,970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2│民國103年│民國103年│新臺幣│自民國104年1月1日│││7月1日│12月31日│2,97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2,970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3│民國104年│民國104年│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1日│││1月1日│6月30日│2,970元│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2,970元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