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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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逾應召期限(日期)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逾入營期限(日期)二日」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罪。聲請人認被告係犯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嫌,應屬誤載,附此說明。爰審酌被告所為已妨害國家兵役制度,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之情形,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
(避免國民兵征集罪)意圖避免國民兵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延緩教育訓練原因者。
二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三應受徵集,無故不報到者,或報到後無故不參加教育訓練,逾應受教育訓練期間五分之一者。
四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