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連續販賣猥褻之影像,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扣案
⑶檢察官勘驗⑷網頁及色情光碟目錄影本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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