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變造之 葉木海 身分證影本壹紙及葉木海身分證上所黏貼之甲○○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加列證人簡秀美、
田武雄洪淑惠 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
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