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六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欄每期繳納金額
應更正為三萬二千四百五十一元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車,僅繳納十期價款而將標的物出質,
衡其違約情節及對於交易安全與債權人所造成之損害、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
解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附錄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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