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九三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楊金緞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以高市警三
壹分刑字第0五六三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楊金緞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十時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道路上。
(三)行為:意圖得利媒合賣淫,在公共場所拉客,言明姦宿代價新台幣八百元,即
將便衣警員 朱家宏 帶至高雄市○○區○○○路○○○號五樓尼羅河賓館。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金緞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現場檢查紀錄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任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