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東秩字第九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關警
刑社字第三二七三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沖天炮壹佰支、線香火花伍包、降落傘壹盒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許。
(二)地點:台東縣延平鄉桃源村七鄰一二七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販賣易爆、易燃之沖天炮壹佰支、線香
火花伍包、降落傘壹盒。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供詞。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沖天炮一百支、線香火花五包、降落傘一盒。
(三)有查獲危險物品案件現場紀錄可稽。上開物品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生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