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49號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0年度國字第49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