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九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 律師
邱姿瑛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
辛○○住台北縣坪林鄉水德村五鄰水聳口坑二號己○○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北市○○區○○路○○○巷○○弄廿三號被告乙○○○住台北市○○路○○○巷○○弄○○號
甲○○住戊○○住台北市○○街○○○巷二十之一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磁碟片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磁碟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