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世杰 被告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文桂 人被告 陳春美
王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捌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件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4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創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碁公司)於民國103年2
月26日邀同被告王文桂、陳春美、王國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2月27日至108年2月27日,按月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7%機動計息(目前為年率4%),按月攤還本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其逾期在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借款本息自103年3月27日起未依約繳付,尚欠本金7,879,335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次查,被告創碁公司於103年1月13日邀同被告王文桂、陳春
美、王國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並簽立「週轉金貸款契約書」二紙,借款額度為1000萬元、300萬元,約定動用期限一年(自103年1月23日起至104年1月23日止),出具借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利息年率4%計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其逾期在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前開借款本息自103年5月11日起陸續未依約繳付,經依「授信約定書」合意第5條抵銷存款後,尚欠本金8,509,683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為此依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本行電腦連線查詢單及放款利率表、催告函為憑。又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又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創碁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王文桂、陳春美、王國智為被告創碁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王文桂、陳春美、王國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