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緝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緝字第一一號),就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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