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二千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 陳述略 稱:除引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三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外,被告惡意詐騙原告新台幣二千萬元,原告自得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則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如聲明(一)所示計算之利息。
乙、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柯姿佐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