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丁○○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己0000000住雲
陳聰賢 住雲許靜住台 許壽昌 住台陳 許美華 住雲 許受益 住雲 許世元 住台 陳深淵 住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二樓張 陳似粒 住雲 邱阿粉 住高 丁邱末 住雲 邱瑞賢 住高 陳奎榜 住新邱瑞鎤住高 陳江麗雪 住台北縣樹林市鎮○街○○○巷○弄○○號五樓 陳漸鐘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四樓 陳玉基 住台北縣樹林市鎮○街○○○巷○弄○○號五樓 陳永釗 住同 陳永福 住台北縣樹林市○○路○段○○○巷○○號 陳玉華 住台北縣樹林市○○路○○○巷○弄○號四樓 陳春梅 住台北縣○○鎮○○路○○○巷○號七樓 許代瑩 住雲 陳承柏 住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雲林分處即 陳紅毛 遺產管理人
設雲 法定代理人戊○○住同訴訟代理人庚○○住同被上訴人甲○○住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凃春生~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