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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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6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銪城選任辯護人吳佳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銪城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銪城(下稱被告)因犯詐欺罪,前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在案,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罪,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9月1日起執行羈押,至105年11月30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