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盧美色
盧奕陵 盧文杰 盧奕親 盧楚山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被告 林彣娟
吳英賢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
李秋銘 律師被告 蘇宥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翊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