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0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謝總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圳達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鄭雅萍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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