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湘柔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明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裁定,限令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