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詮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豐 代理人 柯玉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①│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行│安泰商業銀行西壢分行│100年2月11日│24,000元│BN00000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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