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忠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61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3年度審易字第49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胡忠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胡忠哲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忠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而被告施用前所持有之第2級毒品,既係被告供己施用,不另論罪。爰審酌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613號被告胡忠哲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忠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14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月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768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1月18日以102年度簡字第51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於同年6月11日以102年度簡字第36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2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詎胡忠哲仍不知悔改,又於102年12月17日晚間9時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北市○○區○○路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2年12月17日晚間9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方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一│被告胡忠哲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被告尿液經警採集送驗結│││藥股份有限公司103│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年1月13日濫用藥物│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檢驗報告1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被告曾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先後送觀察勒戒、││││判決確定後,5年內仍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檢察官簡逸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胡敏孝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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