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郭乃瑩 律師
廖敏如 涂淑蘋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玉君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李祐銜 律師
高景仁 蕭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4,02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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