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文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2年度緩字第665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六合手冊壹本、下注簽單肆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文嘉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6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7月22日確定,104年7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1本、下注簽單4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2年7月8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6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7月22日確定,104年7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案卷屬實。而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六合手冊1本、下注簽單4張,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頁),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按(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4頁)。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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