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 黃俊才 被告 陳明雪 ( 蔡林宏築 之承受訴訟人)
蔡林展 (蔡林宏築之承受訴訟人) 蔡林伯頵 (蔡林宏築之承受訴訟人) 蔡鏸儂 (蔡林宏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明雪、蔡林展、蔡林伯頵、蔡鏸儂為被告蔡林宏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林宏築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陳明雪、蔡林展、蔡林伯頵、蔡鏸儂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