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治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七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新臺幣七千七百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