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介誠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介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蔡介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亦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經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103年10月16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暨定應執行刑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⒊⒋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⒉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踰越牆垣及安全設備、│施用第二級毒品││││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7日為警採尿│102年11月25日│103年1月28日12時10│││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許││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65號│第1410號│字第41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港簡字第72號│103年度易字第322號│103年度港簡字第1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30日│103年7月7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港簡字第72號│103年度易字第322號│103年度港簡字第128││││││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9日│103年6月30日│103年8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93號│第1649號│第1942號│└────────┴──────────┴──────────┴──────────┘┌────────┬──────────┬──────────┬──────────┐│編號│⒋│以下空白││├────────┼──────────┼──────────┼──────────┤│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958號、103年度偵│││││字第158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2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