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0號聲請人 陳淑平 相對人 蘇國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未載明付款地及發票地,惟發票人地址為新北市泰山區,依上開規定,並非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裁定,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