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43,95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143,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06,92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