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90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莉清 即InnerCircleTrading被上訴人即被告捷康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品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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