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44號原告 白語瑄
王建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台中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歆義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
林心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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