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玉葉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林坤瑲
被 告 林永昶
被 告 蕭閔月
被 告 蔡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明達